吳亦凡案二審宣判!被驅逐出境還能再回中國嗎?警方連續答疑……

轉自:中國青年報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上訴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針對此案

和網友關心的問題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

@中國警方在線 

發佈多條答疑

問:吳亦凡獲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是要先在中國坐完牢再被驅逐出境嗎?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則答覆“是的”。

問:吳亦凡案二審維持原判,被驅逐出境之後還能再回中國嗎?

答:被驅逐之日起,十年內不準!

什麼是聚眾淫亂罪?

吳亦凡案還有機會改判嗎?

律師解讀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嶽屾山表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製,本案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二審裁定,自宣判之日發生法律效力,已是終審的結果,接下來會交付執行。根據規定,若吳亦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不服的,依然有權利繼續提出申訴,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並不影響刑罰的執行。

此外,提出申訴的案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人民法院才可能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否則的話通常以駁回申訴處理。如: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④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