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小過重罰」「罰款包月」該劃上句號了

日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公開發佈,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的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行政罰款案件引發不小爭議。有的被質疑小過重罰。「老伯賣菜賺14元被罰10萬元」「因售賣拍黃瓜被罰5000元」等案例,較少獲利與大額罰款的落差,與人們一般價值判斷相悖,難免給人處罰過當的觀感;有的則有以罰代管的嫌疑。個別執法者習慣了遇事先開罰單,對於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也往往一罰了事。此外,因設置不合理,一些「電子警察」淪為罰款機器的「抽水」也時有出現。

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群眾。市場監管部門借助行政處罰維護市場秩序,也是依法辦事的體現。但執法不是單純「執罰」,行政處罰法的總基調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除了剛性懲戒,還有很多「柔性執法」手段可用。從法理邏輯上說,行政處罰理應是有梯度的,遞進性的。對於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從地方法院屢屢裁定一些案件「處罰畸重」,不準予強製執行,到這次《意見》出台,其實都是對片面式、頂格式執法邏輯的糾偏。

更值得警惕的是,小錯重罰、過罰不當背後,多有罰款創收的衝動。早些年,這種現象被稱為「罰款經濟」。而今,隨著罰繳分離、對執法機關全額撥款、嚴格規範執法程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得到顯著改善,但尚未完全根治。比如,前兩年,針對某地交通違章罰款過多,國務院督查組曾暗訪發現,部分交警為完成創收任務,對過往貨車司機隨意罰款、「一刀切」式罰款。更匪夷所思的是,還有地方居然可以提前繳納罰款,「充值包月」後就可以隨便違章。

「罰不當罪,則不如無罰。」過罰不當、小過重罰非但有悖執法初衷,還會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尤其令廣大小微經營主體忐忑不安。結果一些維護市場秩序之舉,因為動作變形、實施偏誤,倒擾亂了營商環境。

嚴肅罰款的設定與實施,對激發市場活力和規範經營秩序善莫大焉。比如,指出「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罰款的依據是什麼,更明確、更統一。比如,集中釐清「寬嚴」界限,「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罰款的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10倍。」哪種行為可輕罰、不罰、重罰,更清晰、更有譜……明確參照、嚴格遵循,未來的執法實踐中,法、理、情與民眾的樸素感知將更加一致。

一張罰單,同樣丈量著法律的良心與公道。秉公執法、規範執法、柔性執法,是「高水平執法」的重要標誌,也是對執法者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