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瓶生產商被判退一賠三,以原告是律師具打假人意圖上訴被駁回

3月1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約糾紛案。

2023年3月,律師劉先生花費168.63元購買了北京申創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申創公司)生產的「世喜矽膠奶瓶新生兒斷奶神器」後,認為該公司發佈的廣告內容涉嫌欺詐和虛假宣傳,遂提起訴訟。

同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申創公司存在欺詐,一審判決該公司「退一賠三」,賠償劉先生505.89元。北京申創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相關事實認定不清,且劉先生為專業律師,具有「職業打假人」的意圖,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故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瞭解到,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世喜斷奶奶瓶」官網。 網頁截圖「世喜斷奶奶瓶」官網。 網頁截圖

一審法院認定北京申創公司存在欺詐,判決「退一賠三」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23年3月21日,劉先生在網絡平台購買了「世喜矽膠奶瓶新生兒斷奶神器」(以下簡稱世喜奶瓶)一件,總價195元,實付款168.63元。次日,劉先生簽收該商品。

劉先生認為北京申創公司利用過分誇大、存疑、無法證明的數據、資料進行虛假宣傳;意圖通過引用專家的話來完成對「斷奶奶瓶」實際效果的證明,意在混淆消費者對產品設計理念與產品實際效果的認識,屬於誤導消費者;將「斷奶神器」「斷奶奶瓶」與其世喜品牌產生強關聯,形成綁定關係,甚至是等同關係,進行誇大事實、虛假宣傳;該公司的「世喜棕」顏色不具有斷奶功效,該公司以世喜奶瓶具有「斷奶」性能來宣傳,屬於對產品性能不真實的宣傳;該公司引用專利宣傳方式不當,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等。

北京申創公司提交相關證據進行抗辯:「斷奶神器」在同行業商家中大量使用,該公司並不違反廣告法;該公司的產品銷量連續四年位居國產品牌第一名;該公司產品的技術含量和質量沒有問題;相關宣傳內容真實無虛假宣傳;宣傳頁面已標註數據來源等。

2023年10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對欺詐等事實的證明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該案中,北京申創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因其在天貓平台宣傳的「斷奶神器抖音播放3.5億+、小紅書5000+種草」等字樣內容,沒有該調查結果的統計出處來源,以致北京申創公司在2021年就收到了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北京申創公司在收到該處罰後沒有及時修正不實宣傳,繼續使用「抖音播放量10億」「小紅書7800+種草」等宣傳用語,從主觀方面來看,北京申創公司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主觀惡意。北京申創公司雖提交部分證據來證明其達到了宣傳內容的結果,綜合現有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該公司宣傳內容達到了其宣傳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劉先生主張北京申創公司存在欺詐,主張三倍賠償,法院予以採信。

關於劉先生主張撤銷合約一節,法院認為,因北京申創公司宣傳中存在欺詐,劉先生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與該公司訂立合約,有權將該合約進行撤銷。關於劉先生主張的賠禮道歉,劉先生並沒有因為涉案訂單產生生活困擾或給其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北京申創公司也未對劉先生進行侮辱或造成精神損害的侵權行為,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信息網絡買賣合約,北京申創公司「退一賠三」,賠償劉先生505.89元,劉先生退還世喜奶瓶,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北京申創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相關事實認定不清,在審查雙方提交證據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且劉先生是專業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並非普通消費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先生一審所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是否為律師對案件定性不產生影響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瞭解到,該案於2024年3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判決書顯示,北京申創公司上訴稱,公司的廣告內容有著真實合法的來源,無欺詐行為,也無欺詐的故意,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的重要依據是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據此認定該公司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主觀惡意,事實上,上述處罰決定書恰恰證明了該公司不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該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規範標註數據來源的輕微違法情形,性質絕非虛假宣傳。

據媒體報導,申創公司此前在上訴狀中提出:劉先生系執業律師,其受到了專業的法律訓練,並具有較高的法律水平,其對法律的理解與普通消費者存在差異。就本案申創公司是否構成欺詐來講,如果從普通消費者的認識水平出發,普通消費者可以理解該公司宣傳,不會認為存在欺詐。申創公司還認為,劉先生具有「職業打假人」的意圖,特別是利用其高超的法律技術、高於普通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其目的是通過輿論博得社會關注,基於此,該公司認為劉先生不屬於普通消費者,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對於申創公司提出的其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的觀點,劉先生認為,消費者是一種身份,無論一個人從事何種職業,只要有需求、是為生活目的而進行消費,都應被視為消費者,不能說因為是律師、懂得法律,就不屬於普通消費者範疇。且一審判決認定劉先生系消費者,認定事實和法律均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北京申創公司提交了部分媒體報導劉先生是律師的文章截圖,北京四中院經審查,該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或因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或因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對本案的定性不產生影響,故均不予採納。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四中院認為,民事欺詐行為是一方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同時,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符合兩個條件,欺詐方客觀上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受欺詐方主觀上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即消費者由於經營者故意的錯誤陳述、隱瞞真實情況陷入對商品的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在案證據顯示北京申創公司對涉案商品存在不實的宣傳,劉先生因北京申創公司的宣傳對涉案商品的功能等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了涉案商品,故一審法院認定北京申創公司在宣傳涉案商品時存在欺詐並無不當,劉先生要求撤銷涉案信息網絡買賣合約、北京申創公司向其退還貨款並給予其三倍賠償的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北京四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