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平台存在監管問題需擔責,東城法院發佈典型案例規範經營行為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新京報記者獲悉,為進一步規範電子商務行為,促進網購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今日上午召開涉網購平台民事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此類案件中網購平台經營者存在的監管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並發佈典型案例。

據東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白崇偉介紹,近三年,東城法院受理涉網購平台民事案件合計223件,所涉案由主要包括侵害商標權糾紛、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買賣合約糾紛等。

東城法院經調研發現,網購平台經營者存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問題。網購平台對商家經營資質未定期審核,無證經營隱患影響消費質量是其中之一。「部分網購平台未能全面履行商家主體資質的核驗義務,尤其對所售商品有特殊經營資質要求的商家疏於監督,易助長無證經營行為,進而滋生售假售劣隱患,危害消費者權益。」白崇偉介紹,《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應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新聞通報會現場。 圖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新聞通報會現場。 圖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白崇偉指出,刷單行為有違經營者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依法經營理念,以違法方式獲取虛假交易量,不僅嚴重擾亂網絡市場交易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有些商家為了獲得競爭優勢,不僅進行提高自己信譽的正向刷單行為,甚至針對經營對手店舖或商品實施惡意差評的反向刷單行為,誤導消費者。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網購平台也存在平台自營店舖與產品或服務提供商推諉扯皮,不當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問題。白崇偉指出,根據《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對其自營店舖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直接承擔合約責任,其承擔責任後可再行追究商品生產商等主體的責任。但實踐中,存在網購平台在產品或服務出現問題後,將責任推卸給產品或服務提供商的情況,這既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又拉長維權週期,平添消費者訴累。

東城法院建議,網購平台建立健全經營信息定期審核機制、虛假訂單篩查監督機制及不規範經營懲戒機制,督促商家規範經營。市場監管部門與網購平台建立商家經營信息對接機制,打通數據壁壘,提高平台審核能力。加快構建適應網購平台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治理機制,構建「行業+平台+用戶」的多元化監管共治模式。

東城法院提示消費者,網購時儘量選擇經營資質齊全、信譽等級高的購物平台和店舖,查看店舖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資質信息,核查其許可經營範圍。注意查看消費詳情頁的產品信息介紹,在收貨後核對是否貨版相符。購物後妥善保存消費原始記錄,如商家承諾內容截圖、購買記錄、支付單據等。發生糾紛時,及時與商家、平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擇撥打12315熱線電話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多種渠道進行投訴解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東城法院民三庭法官遊煜聰通報了涉網購平台的三起典型案例。某商家經營資質過期,某網購平台未核驗更新,該商家及網購平台被起訴侵犯專有出版權,雖然最終達成和解,但如法院認定商家存在侵權行為,某網購平台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網購平台有網絡拍賣業務,因網絡拍賣商家違約未向消費者交貨,被法院判決與商家共同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消費者在某網購平台的自營店舖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但平台推脫責任,不同意退貨,最終法院認定平台應承擔責任,判決退款退貨。

東城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曾進在通報會上表示,「希望今天的通報會能幫助網購平台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加強監管,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消費體驗,讓消費者用得安心,買得放心。」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