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海陽兩姐妹「為父追兇」等來肇事者,一審今日開庭

3月28日上午八點多,李家母女三人來到海陽市人民法院,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 汪暢 攝3月28日上午八點多,李家母女三人來到海陽市人民法院,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 汪暢 攝

新京報訊 (記者汪暢)父親駕船出海失蹤三年後,山東李子珊、李子娟兩姐妹為尋找真相,雙雙辭去工作為父追兇。隨後,隨著相關嫌疑人歸案,案件進入司法程序。3月28日,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孫某某涉交通肇事罪一案。圍繞孫某某所駕駛的船隻與李氏姐妹父親所在船隻發生碰撞時,後者是否已經死亡,庭審現場展開辯論。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事發2021年5月9日,李子珊、李子娟兩姐妹的父親李某某與一名親戚紀某某一同駕船出海,徹夜未歸。三天后,兩人駕駛的船隻在岸邊被發現,船體上出現疑似與其他船隻碰撞的痕跡,隨後紀某某的遺體和李某某的骸骨均被發現。

那一年,李家人的生活發生巨變。李某某的兩個女兒雙雙辭去工作,開始奔赴各地尋找肇事者,併發出50萬元的懸賞通告。2023年5月,有人打來電話提供信息,案件自此有新進展。

2024年3月28日上午九時許,案件正式開庭。新京報記者看到,被告人孫某某穿著灰色外套和藍色布褲,操著一口濃厚的山東口音,被法警帶上法庭。

檢察機關首先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無證駕駛船舶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12月出具的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表明,2021年5月9日,被告人孫某某無證駕駛「旭永」號遊艇,載著5人(均另案處理)到海陽市寨前中心漁港南側海域進行捕撈作業。當日晚上約8時,在返回海陽市寨前中心碼頭途中,被告人孫某某駕駛船舶,與兩名被害人所在的三無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後駕船離開現場。2021年5月26日被害人紀某某的屍體在海陽市中交二航局碼頭東側被發現;同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骸骨在海陽市核電西側外海灘附近被發現。經海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紀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經海陽海警局海陽工作站、海陽市海陽發展和漁業局、煙台海陽海事處認定,「旭永」輪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三無船舶應負次要責任。

檢方稱,被告人無證駕駛船舶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李子珊、李子娟及其代理律師提出異議,認為另案處理的五人應處以包庇罪,在案件的追責中對方應是全責,且應該追究其非法捕撈罪。

面對指控,孫某某當庭表示認罪,「現在很後悔」。但其在表述時提出異議,其稱,事情發生在當晚十點,無風無浪,此前表述有誤。當時船上其他人正在睡覺,孫某某駕船撞上另一艘船,「那艘船掛在我的船上」,當時自己的船開著燈,而對方的船沒有開燈。

庭審圍繞孫某某撞船時二人是否死亡展開辯論。孫某某稱自己撞船後,曾上船詢問,發現船上人員沒有回應,隨後確認船上人員的鼻息,發現已經死亡,便駕船離開。對於是否是自己撞船導致對方死亡,他稱,「怎麼會碰一下就死了。」其代理律師也稱,死亡鑒定中不包含死亡時間,並不能認定二者是被撞後死亡。

而李子珊、李子娟及其代理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認為,根據死亡鑒定書,紀某某是溺水死亡,「不可能溺水後,人又跑到船上去了。」事件應為孫東立駕駛船隻撞人後逃逸,最終致人死亡一事,應追究其故意殺人罪。

在下午的庭審辯論中,付建提出,事發當天有大風預警,孫某某在撞船之後離去,放任了船上兩人的死亡,應該判故意殺人罪。且根據事發後幾天的轉賬記錄,其在肇事後繼續從事捕魚活動,應該追究非法捕撈罪,再加上後續兩年多明知李家在尋找真相,依舊沒有投案,這也證明了他沒有悔改之心,應該從重處罰,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孫某某和代理律師則堅稱事發時間為晚間十點左右,並不能證明是孫某某的撞船行為致二人死亡,可能另有其人。

庭審持續一日,下午15點左右,法院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李子珊、李子娟為化名)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