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霈,獲刑9年

4月30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曉霈受賄案,對被告人張曉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曉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2年夏天,被告人張曉霈利用擔任吉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用地審批、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萬餘元。

2022年11月17日,張曉霈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曉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曉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11月25日消息,張曉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2023年6月28日消息,張曉霈被開除黨籍。

經查,張曉霈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律規矩意識,大肆打探案情、干預執紀執法工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巨額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接、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曉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曉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張曉霈出生於1957年11月,曾任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13年任吉林省政協副主席,2018年卸任,至2022年11月主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