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泄露內幕信息,曹廣晶被判無期

5月24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曹廣晶受賄、泄露內幕信息一案,對被告人曹廣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廣晶利用擔任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董事長,湖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6億餘元。曹廣晶在擔任湖北省副省長期間,主導湖北省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紓困重組事宜。2021年1月,曹廣晶將該紓困重組內幕信息透露給他人,致使他人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後將股票賣出獲利1042萬餘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廣晶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泄露內幕信息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曹廣晶具有自首情節,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2月24日消息,曹廣晶被查;2022年9月29日消息,曹廣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曹廣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結交「政治騙子」,搞政治投機,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貪慾膨脹,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曹廣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曹廣晶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曹廣晶出生於1964年3月。2010年1月,他任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2014年轉任湖北省副省長,至被查。

2022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包括曹廣晶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問題。

2013年至2022年,曹廣晶先後收受禮金共計75.8萬元,其中多次發生在春節期間;2次在某國有企業內部食堂公款吃喝,相關費用由該企業支付;2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與家人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赴湖南、貴州等地旅遊,住宿、餐飲等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