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鎮強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油麻地一幢大廈發生的三級火警造成多人傷亡,令人關注市區的舊式樓宇,特別是一些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或任何形式的居民組織,亦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三無大廈」的消防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香港消防處(消防處)及屋宇署就市區的舊式樓宇及三無大廈的消防安全所進行的巡查次數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當發現相關樓宇不符合《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的規定時,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向該等樓宇的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他們進行指明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過去十年,每年發出指示的總數,以及該等指示的遵辦情況為何;
 
(三)有否機制確保指示適時獲得遵辦;如有此機制,詳情為何,包括有否定期檢視指示的遵辦進度以便及時採取跟進行動;如沒有此機制,原因為何,以及如何確保指示不會最終石沈大海;
 
(四)於二○二三年推出的第三輪「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所接獲及批出的申請總數分別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透過善用科技,協助舊式樓宇的業主或佔用人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十分關心舊樓的消防安全。提升樓宇(特別是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為住戶和市民提供更佳的保障,是政府的目標,這亦是訂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的初衷。《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予屋宇署審批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目標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條例》的目的是提升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這些樓宇有即時火警風險。事實上,這些樓宇已按其興建時適用的建築及消防安全標準建造,以符合其興建時的相關規定。
 
執行當局會先派員在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然後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及根據《條例》的規定,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指示」(註),要求他們提供合適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或進行消防安全建造的工程,以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有14 000幢。截至二○二四年二月底,消防處和屋宇署已完成巡查約10 920幢目標樓宇,並發出合共超過36萬張「指示」,有約四成的「指示」已獲遵辦或已被撤銷(即不用再跟進的「指示」),餘下約六成的「指示」在跟進中,當中包括工程籌備中/進行中的個案。執行當局會全面檢視仍在跟進的個案,如相關業主及/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違法,執行當局可採取執法行動。事實上,自《條例》生效以來(截至二○二四年二月底),已有超過3 600宗沒有遵辦「指示」/「符合消防安全令」但無合理辯解而成功被檢控的個案。
 
為進一步提升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政府正加緊推進修訂《條例》的工作,以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未能符合《條例》要求的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向他們收回費用。政府會加緊推進相關工作,將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的時間縮短兩至三個月,盡快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
 
政府會繼續致力透過財政、技術和協調支援,以及執法行動等多方面措施,多管齊下,提升《條例》的遵辦率,持續有效地提升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以達致政府的政策目標。
 
就提問的各部分,在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和部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消防處和屋宇署就執行《條例》進行的聯合巡查的目標樓宇數目表列如下: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消防處和屋宇署聯合巡查目標樓宇的數目 400 400 400 406 402

在執行《條例》巡查目標樓宇的次數方面,消防處在過去五年的巡查次數表列如下#: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消防處巡查目標樓宇的次數@ 54 837 50 279 54 306 46 964 44 769

@ 消防處沒有就上述數字按區議會分區作分項統計。
# 屋宇署並沒有就巡查次數編制統計數字。
 
執行當局沒有編制受《條例》規管的「三無大廈」的統計數字。
 
(二)過去十年,消防處和屋宇署每年發出的「指示」的數目及遵辦情況表列如下:

  已發出的「指示」的數目 在該年度已獲遵辦/已被撤銷(即不用再跟進)的「指示」的數目%
二○一四 22 007 8 280
二○一五 22 757 9 177
二○一六 17 499 9 016
二○一七 18 559 9 138
二○一八 25 712 9 739
二○一九 28 102 14 654
二○二○ 17 022 12 391
二○二一 32 616 9 468
二○二二 22 300 9 606
二○二三 23 215 10 871
總數 229 789 102 340

%獲撤銷的「指示」包括涉及已拆卸建築物的「指示」,及獲批准使用便利措施的樓宇的「指示」等。

(三)執行當局於發出「指示」後會採取行動跟進業主及/或佔用人遵辦「指示」的情況,以期令「指示」適時獲得遵辦。一般來說,執行當局會給予業主一年時間遵辦「指示」,並會在不損害樓宇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
 
消防處每年會就已獲發「指示」的目標樓宇主動進行最少一次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巡查,包括檢視該目標樓宇是否已開展相關工程,或跟進工程的進度。如果目標樓宇的業主及/或佔用人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他們需要提出申請,該處會按他們提供的理據及/或工程的規模等,考慮延長「指示」期限。在屋宇署方面,在「指示」期限過後,該署會按個案情況作出跟進。若目標樓宇業主及/或佔用人漠視「指示」,該署會向相關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警告信。
 
如果業主及/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指示」,執行當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令他們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所載規定。如目標樓宇業主及/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辦「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執行當局會考慮對有關業主及/或佔用人作出檢控。
 
另外,消防處會以風險為本,在處理舊式樓宇消防安全方面,優先處理消防風險較高的舊式樓宇,例如樓齡較高、沒有裝設消防裝置及設備、單樓梯設計的樓宇,以及「三無大廈」等。在向業主發出「指示」後,消防處亦會全力協助業主遵辦「指示」,例如派員出席業主大會解釋《條例》的要求,以及會主動聯絡工程顧問或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提供一切適切的協助及意見。若業主沒有積極地遵辦「指示」,消防處將會果斷執法,對相關業主採取檢控行動。另一方面,屋宇署一直從多方面提升「指示」的遵辦情況。以檢控為例,屋宇署自二○二一年調配內部資源成立「快速檢控組」,加大力度對沒有理據而未遵辦「指示」的業主提出檢控。屋宇署會派員視察,如確認未遵辦情況和業主無合理辯解,屋宇署會果斷執法。屋宇署亦會重訂執法及檢控優次,集中資源處理例如單梯樓宇、多賓館或「劏房」、未有遵辦驗樓通知亦未聘請驗樓人員等高消防風險大廈;並精簡工作流程及調配人手加快檢控工作。保安局和消防處亦會加入由發展局去年成立、成員包括屋宇署、民政事務總署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溝通平台,務求在地區層面加強各方做好個案管理及公眾教育,更針對性地協助法團和業主遵辦「指示」。
 
除此之外,正如上文所述,我們正加緊推進修改《條例》的工作,以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代未能符合《條例》要求的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在不抵觸適時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是業主的責任的大前提下,修改《條例》及推行代辦工程機制將有助真正有需要的業主可以得到政府的協助,令有關「指示」可適時獲得遵辦。此外,修例建議亦包涵不同的元素,例如調升不遵辦「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罰則、引入針對不合作業主的條文防止有人阻礙法團遵辦《條例》的要求、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所涉及樓宇或其有關部分發出的「指示」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等等,上述各項有助加強阻嚇作用、鼓勵業主自行遵辦《條例》的規定,以期令「指示」適時獲得遵辦。
 
除了上述各項,政府會繼續積極向目標樓宇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包括財政、業主之間的協調和統籌,以及技術方面的支援(詳情見下文第(五)部分),以協助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從而提升遵辦《條例》規定的比率。
 
(四)政府伙拍市建局在二○一八年推行為數20億元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提供資助以進行消防工程。政府其後更增加計劃的撥款總額至55億元。市建局在二○一八年及二○二○年先後推出兩輪申請。其後,市建局在二○二三年四月至九月推出第三輪申請,以協助更多有需要的業主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一輪和第二輪的消防資助計劃分別有2 249宗和734宗符合基本申請要求的申請,市建局已向上述共2 983宗的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就展開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聯絡了他們。至於第三輪方面,市建局接獲1 307宗符合基本申請要求的申請,市建局正處理有關申請並會適時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

(五)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我們會繼續善用科技,積極探討在各個範疇利用科技提升消防安全。在目標樓宇方面,執行當局理解有個別目標樓宇或受建築結構、空間或其他原因所限,在遵辦「指示」的要求上會遇到困難。故此,消防處和水務署一直緊密合作,並推出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折衷式喉轆系統(直接供水類型)」,容許樓高三層或以下的樓宇由政府供水水管(俗稱「街喉」)直接供水給消防系統使用。及後在二○二三年七月進一步推出折衷式喉轆系統(直接泵水設計)與折衷式消防栓/喉轆系統(直接泵水設計),讓樓高四層或以上目標樓宇在食水供應不受污染及訂有措施防止非法用水的前提下,容許固定消防水泵直接接駁至政府供水水管,藉此免卻裝設消防水缸,協助目標樓宇解決相關技術或空間限制的困難。
 
屋宇署正計劃研發電子化視察工作平台,以便署方人員使用平板電腦進行視察,實時記錄樓宇狀況,簡化擬備視察報告的工作,冀可提升執管的成效。
 
執行當局會繼續探討如何運用科技,解決目標樓宇的業主在遵辦《條例》要求上會遇到的困難,從而提升《條例》的遵辦率。
 
註:假如業主或佔用人沒有在合理時限內遵辦「指示」,又未能提出合理的理據,執行當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命令他們遵辦「符合消防安全令」所載規定。如果他們沒有遵辦有關「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