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 630 章)修訂建議公眾諮詢

政府今日(五月二日)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 630 章)(《條例》)修訂建議展開公眾諮詢,歡迎公眾人士提出意見。
 
《條例》在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實施,訂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以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各項法例和政府規定,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以及促進業界可持續發展,並以務實體恤的原則,處理在政府正式公布制定發牌制度的建議前已在營辦並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龕位的的骨灰安置所(即「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營運事宜。政府總結了實際運作經驗及檢視《條例》後,現建議修訂《條例》中若干條文,以完善執行細節,務求更有效地實施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規管制度。
 
是次諮詢的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一)為符合有關資格及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供申請豁免書的選項,若它們最終不獲發牌照,亦可在獲批豁免書(若申請及獲批的話)後,凍結在現有規模繼續營運,以避免大量已安放骨灰被遷移或已購買龕位者蒙受損失; 

(二)提高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加強對違規行為的阻嚇力; 

(三)新增罪行以針對處理違規行為,包括出售超出「骨灰安放容量」的安放權及出售或出租未經批准的骨灰龕位,以及在撤銷或暫時吊銷出售安放權的授權下繼續出售安放權等; 

(四)訂明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在考慮上訴人提交新證據時須符合的條件;及 

(五)訂明《條例》不適用於符合指明條件的登記石廠。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秉持務實和體恤的原則處理『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以糾正設立發牌制度前的違規情況,並盡量避免因『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結業而須遷移大量已安放的骨灰或令已購買龕位者身故後無法安放骨灰,而引致社會不安。《條例》檢討亦已充分顧及『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對鄰近社區、交通和環境的影響,以及現行城市規劃程序,以平衡公眾利益。政府已在二○二四年二月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法例修訂方向,現藉諮詢文件邀請社會各界提出意見,以完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規管制度。」
 
諮詢文件已上載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www.fehd.gov.hk/tc_chi/public_consultation/pco2024.html),回饋意見表載於諮詢文件的附件。公眾人士可由今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二日透過郵寄(長沙灣郵政局郵政信箱80011號食物環境衞生署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傳真(2827 2908)、或電郵(pco_review@fehd.gov.hk)提交意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