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就僱員線上「隱形加班」的補償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線上工作作為新工作模式越趨普遍,不少僱員更在非工作時間被要求利用通訊工具工作(例如出席會議及回覆電郵/信息)。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於今年年初聯合發布涉及欠薪糾紛的典型案例。據報,法院以有關員工「付出實質性勞動」和有關工作「明顯佔用休息時間」,裁定該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線上工作為加班,並綜合考慮該員工的加班頻率及時期、薪金標準及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決定該員工線上「隱形加班」的加班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對(i)本地各行業以線上工作作為新的工作模式,以及(ii)僱主向線上隱形加班的僱員提供的補償方式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完善勞工法例,以確立線上隱形加班的定義及計算有關補償的準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不少公務員反映,經常被要求在非工作時間線上隱形加班但不獲任何補償,政府會否樹立良好僱主的榜樣,帶頭將涉及付出實質性勞動和明顯佔用休息時間的隱形加班訂為正式加班,並向有關公務員給予補假或逾時工作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直以來,政府在顧及僱員利益與僱主負擔能力的大前提下,不時檢視勞工法例,循序漸進地改善勞工權益。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在僱員就職前必須向僱員說明僱傭條件,包括工資、工資期及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用以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僱傭地點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當值的任何地點。
 
在不違反《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的前提下,僱傭雙方可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包括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等。
 
不同行業及企業的經營模式、僱員的工作性質及職責,以及僱傭合約訂定的條款等,對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線上工作有不同的需要或協定。勞工處經不同途徑,包括人力資源經理會及行業性三方小組,鼓勵僱主採納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包括建議僱主應以合理和公平的原則訂立僱傭合約條款,並提醒僱主在安排僱員使用網絡或電話等通訊工具進行遙距工作時,應充分諮詢僱員及與僱員協定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等。
 
勞工處會繼續在人力資源經理會及行業性三方小組討論相關議題,並留意其他地方處理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線上工作的發展和經驗,推動僱主實行良好的僱傭措施,保障僱員的權益。
 
(三)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逾時工作是指公務員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所做的工作。根據現行政策,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並應減至最少。逾時工作通常應以補假作償。如在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無法或不大可能放取補假,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獲發逾時工作津貼。各政策局及部門會在符合現行政策下就公務員的逾時工作作出適切的安排及補償。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