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二零二二至二三年度年報》,該年度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申請比率及發放的援助金總額均較二○二一至二○二二年度有所增加,而當中近九成申請個案的受害人屬輕傷。有意見指出,發放的援助金額有所增加,是因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基金)被濫用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輕傷個案於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對基金提出的申請的以下資料:
 
(i)分別有多少宗申請的受害人為司機、乘客及路人;
 
(ii)有否就「輕傷」下的傷勢作出分類;如有,按該分類列出分別有多少宗申請的受害人為司機、乘客及路人;
 
(iii)分別有多少宗申請提交由公營及私營醫療機構醫生發出的受傷證明;
 
(iv)由私營醫療機構醫生發出受傷證明的申請中,(a)有多少宗申請的受傷證明被重新評估,以及(b)有否發現受傷證明集中由小部分私家醫生發出的情況;及
 
(v)分別有多少宗申請獲發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並按受害人獲醫生證明需要的病假日數(即一個月以下、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以及三個月至六個月)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欺詐基金的舉報;會否加強措施鼓勵市民舉報懷疑個案;及
 
(三)鑑於基金在二○二○至二○二一年度發放的援助金額較二○一九至二○二○年度大增,而基金在過去三個年度均錄得赤字,當局會否考慮收緊基金的申請資格及審批,例如收緊對病假證明的要求,或縮短在意外發生後須提出申請的時限,以杜絕不法之徒欺詐和濫用基金的情況,並減輕基金的財政壓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計劃)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執行,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因交通意外而死亡人士的受養人迅速提供經濟援助。按該計劃提供經濟援助時,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為確保計劃符合支援交通意外受害人的目的,提供經濟援助時並不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但申請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方可獲發援助,包括(一)有關意外事件須已向警方報案,並由警方界定該宗意外為道路交通意外;以及(二)受害人須因該宗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傷者須獲註冊醫生證明其傷勢須留院治療不少於三天或獲發不少於三天的病假證明。
 
(i)及(ii)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按計劃受助人受傷程度及在意外中的身分劃分的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受傷程度 個案數目(註一) 總數
計劃受助人在意外中的身分
司機 乘客 路人
輕傷 5 061 1 706 692 7 459
重傷 664 161 173 998
死亡 16 7 28 51
總數 5 741 1 874 893 8 508(註二)

(iii)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涉及公立及/或私營醫院/診所簽發病假的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簽發病假的醫療機構 個案數目(註一)
公立醫院 3 900
私營醫院/診所 585
同時涉及上述兩類醫療機構 3 977
總數 8 462(註二)

(iv)社署沒有備存涉及由私營醫院/診所醫生重新評估受傷情況及有關私營醫生資料的統計數字。

(v)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按病假日數劃分,領取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金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獲批病假日數 領取受傷補助的
個案數目(註一)
領取臨時生活補助金的個案數目(註一)
30日或以下 2 745 513
31至90日 1 696 539
91日至180日 4 021 1 577
總數 8 462 2 629

註一:有關數字以個案的申請日期計算。
註二:由於部分個案涉及受助人死亡或於申領病假後離世,簽發病假的個案數目與計劃總數會有所差異。

(二)社署處理申請時會向申請人清楚說明騙取援助金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會喪失領取援助金的資格外,亦可能會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過去三年,社署接獲市民舉報的懷疑個案數目表列如下:
 

年度 懷疑個案舉報宗數
2021-22 28
2022-23 74
2023-24 16
總數 118

(三)社署一直嚴格核實每宗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的申請,包括要求警方書面確認有關申請是否涉及交通意外、與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保持緊密聯繫,確保申請人的傷患與所涉交通意外有關、加強審查入息證明的程序,以及核實申請人有否就同一宗交通意外循其他途徑索取損害賠償或補償,並適時就援助金的發放去函通知保險公司,防止雙重賠償。

社署會繼續監察計劃的推行情況,並檢視各環節的工作以優化處理個案的流程,加強抽查,嚴厲打擊任何濫用或欺詐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的行為。如懷疑任何個案涉及刑事成分,社署定必嚴肅處理,並將個案轉介執法機關調查。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