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有關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即本會同意委任歐頌律先生為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憲制及法律架構

終審法院是本港聆訊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組成,來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亦可應邀參加審判案件。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基本法》第88條所述的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根據《基本法》第9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90條規定,行政長官除依照《基本法》第88條訂明的程序行事外,還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將相關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獲授權委任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安排,放諸世界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皆屬罕見,這正是香港的優勢。香港特區一直持續任命國際上具聲望和豐富司法經驗的頂尖海外法官加入終審法院作為非常任法官,彰顯《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區司法機構依法行使獨立審判權,並有助維持外界對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和信心,亦讓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是次任命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13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名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九名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由於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本身均需處理各類專業事務,包括仲裁、調解及教學等工作,非常繁忙。再者,法官大多各有專長,任命更多精於不同法律範疇的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對終審法院更有效和靈活地處理不同的案件非常有幫助,確保法院有效運作。終審法院的組成包含這些傑出而且具豐富司法經驗的海外法官,將繼續是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獨特優勢。

是次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任命歐頌律先生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任期三年。歐先生地位崇高、聲譽卓著。他自二○一三年三月起出任澳洲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至二○二三年四月年屆法定退休年齡卸任。作為澳洲聯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歐先生參與審理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各類案件的初審和上訴,包括知識產權、銀行金融和保險、公司法、破產及無力償債、勞工法、商業仲裁、稅務、公法和憲法以及原住民業權。歐先生的任命將會對終審法院有很大貢獻。

按照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以往通過的程序,政府已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通知內務委員會,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就任命歐頌律先生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推薦。內務委員會在四月十二日的會議上,同意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是項任命建議。若這項任命徵得立法會同意,任命預計於二○二四年五月內生效。

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講話中提出的「四個必須」,其中之一便是「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主席,香港特區委任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海外法官,是國家在香港長期堅持「一國兩制」這一好制度下得天獨厚的安排,充分彰顯本港司法制度的國際化的獨特優勢。維持有關安排,對香港維持作為高水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獨特地位至關重要。

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此項任命。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