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上訴得直: 上訴法庭頒布與一首歌曲有關的臨時禁制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日(五月八日)裁定律政司司長就一首歌曲有關的臨時禁制令的上訴得直。上訴法庭頒布了臨時禁制令(CACV 274/2023),以禁止以下四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刑事作為:
 
(一) 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具《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從而:
 
(i)失實表述其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或
(ii)意指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自身的國歌,
 
及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或
 
(三)故意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
 
臨時禁制令也涵蓋下述各項:
 
(a)在臨時禁制令附表所列的劃一資源定位址(URL位址)發布;及

(b)有關歌曲的任何改編本,而該改編本的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同者。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有關歌曲自二○一九年起開始廣泛流傳,並用作煽動他人參與極有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及煽動罪等的行為和活動,從而危害國家安全。有關歌曲亦被失實表述其就香港特區而言為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香港特區造成嚴重損害。特區政府依法採取行動,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是為了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區《基本法》、《香港國安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法律充分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相關的國際公約容許為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對這些權利的行使施加合理和必要的限制,此乃各國普遍做法。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是次申請是必要、合理、合法、相稱及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臨時禁制令對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絕無絲毫影響。

是次禁制令申請從沒意圖包括或影響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為學術活動和新聞活動等目的而進行的合法及正當活動。為免生疑問,臨時禁制令條文已清楚列明合法新聞活動及學術活動不屬被禁止的行為,但前提是該活動並不涉及任何上述第(一)至(四)段列明的行為。

臨時禁制令的全文稍後會上載至特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上載後,網址及二維碼會再作公布。
 
任何人違反臨時禁制令都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