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在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2024年香港大會深圳邊會致辭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九日)在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2024年香港大會深圳邊會的致辭全文:

尊敬的陳常委(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陳清)、沈理事長(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會理事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會長沈四寶)、楊局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局長楊向斌)、司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四庭和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陽)、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我非常高興今天到深圳出席唯一一場在香港以外舉行,並由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與香港律政司合辦的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的邊會活動,足見律政司高度重視香港以及深圳的仲裁推廣。

律政司多年以來一直支持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及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工作,包括在二○二二年與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及深圳國際仲裁院合辦有關《保全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研討會及支持在今年三月舉辦的第一屆雙城兩院雙認證國際商事調解高階培訓課程,以及特別在課程期間與律政司在香港合辦了一場有關調解的公眾研討會。

今天大會的主題為「國際仲裁在中國的最新發展」,我在此分享香港推廣國際仲裁在中國發展的角色和最新發展。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發揮着獨特的作用。在這方面,我想為大家介紹兩項重點工作。第一項重點工作是關於相互司法協助安排。香港與內地簽署了九項民商事案件相互司法協助安排,與仲裁相關的協助安排包括《關於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仲裁裁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首先,在一九九九年,香港與內地簽訂有關《仲裁裁決的安排》,為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提供了簡單有效的機制,在二○二○年推出優化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主要是允許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為內地與香港建立了便捷的仲裁互助機制。

最後,在二○一九年簽署的《保全安排》,香港作為仲裁地時,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指定的仲裁機構的名單,包括今天的主辦機構——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首宗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仲裁當事人根據《保全安排》向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上海海事法院於同日對該違約一方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突顯法院根據《保全安排》處理申請效率之高。

《保全安排》自實施以來,獲廣泛應用。時至今日,我們知道香港的仲裁機構已經處理了超過100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請,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申請遍布了內地39個法院,其中獲得批准的財產保全申請所涉資產總值已經達到164億元人民幣。

另一項重點工作,是關於「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目前深圳前海註冊的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港資港法」協議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此外,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港資企業,更可以「港資港仲裁」協議就商事爭議在香港進行仲裁。我們正積極爭取在現行機制下容許在自貿區擴大適用範圍。律政司與廣東及澳門的法律部門,每年都會召開聯席會議,共同推動三地仲裁和調解機構的合作。在二○二三年的聯席會議上,三方同意合作共建線上爭議解決平台,整合大灣區內仲裁以及調解的信息和資源,此舉有助共享大灣區內相關資源,推廣以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同時亦有助推動法律科技的應用。

剛才陳常委引用習主席常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我相信國際仲裁就是製造一個良好營商環境、法治建設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一環。

展望未來,律政司會繼續與相關的內地朋友、部委及各持份者協作,共同助力國家特別是大灣區的發展。最後,我再次感謝跟我們合辦今天活動的所有機構,也非常感謝相關的支持機構。祝願今日的活動圓滿成功,並期待各位專家學者的精彩分享。謝謝!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