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聯合國發言:國安法保障市民權利 實施三年符社會期待

香港律師界代表指,《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符合國際規範、符合社會期待。

【橙訊】反對派47人因參與「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已開審,卻不斷有西方政客及有關機構發表涉港及《香港國安法》謬論,妄議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有香港律師界代表於當地時間今月14日在瑞士日內瓦出席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3屆會議時發言,指《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很好很有效、符合國際規範、符合社會期待」。

香港私人執業大律師黃錦卿代表香港律師同行(Lawyers HK)發言,指《香港國安法》充份尊重並考慮到《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並明確指出國安法依法保護特區居民根據ICESCR適用於香港規定享有的權利;而涉及國安的案件亦全部處於公開審理中。

黃錦卿說,國安法實施後,新聞自由一直存在,舉例稱批評性的報道在香港仍可發表,而相關文章亦能在網上查閱到。她強調,法治仍是香港社重要支柱,媒體不應濫用其地位甚至以身試法,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黃錦卿又指,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暴力和破壞的日子已一去不復,社會回歸正常,學生可重返學園上課、港人可重過正常生活,又稱現時香港仍存在支持和反對政府的兩面聲音,而國安法正正為社會創造了平靜的環境,允許雙方進行和平對話。

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法專聯)副會長、香港大律師何淑瑛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很好很有效、符合國際規範、符合社會期待」。她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並非香港特區獨有,外界須根據法條和實際執行情況來評估《香港國安法》的影響。香港司法機構一直不偏不倚履行其職能,依法處理涉及國安案件。

何淑瑛又指,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闡明國安法立法原意,明確特區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處理國安問題上的職責。她說,《香港國安法》作為一部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職權範圍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完全合憲、合法、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