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因串謀使用他人身份證及洗黑錢被囚

一名香港居民(被告)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串謀使用他人身份證、串謀詐騙、非法轉讓身份證及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等八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四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
 
   入境處去年在一個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一餐廳內拘捕多名涉嫌從事清潔工作的逾期逗留外藉家庭傭工(外傭)。調查人員及後發現被捕外傭均在應徵時使用他人身份證,因此對涉案的身份證合法持有人進行深入調查。調查期間,其中一名身份證持有人,即被告,承認明知而非法轉讓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予一名外傭,讓其冒認被告在港求職。被告同時轉讓其銀行帳戶予該外傭,以領取薪金及向財務公司借貸。另一方面,被告要求該外傭向他提供其從事非法工作所得的入息證明,以利用該入息證明作為其外籍配偶簽證申請的證明文件,瞞騙入境處人員。
 
被告亦以相同手法,以他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銀行帳戶,協助其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留港的外籍配偶,在港從事非法工作,並以他人的銀行帳戶支薪。
 
     涉案的外傭及被告的外籍配偶早前承認有關使用他人身份證等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即屬違法。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及入獄十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發言人警告,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