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加班第一案」法官鄭吉喆:應以是否提供實質工作認定加班

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隱形加班第一案」又一次登上熱搜,成為熱議的話題。當事人李女士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加班薪金,她的部分訴求得到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

鄭吉喆是本案的二審法官,在仲裁及一審不支持李女士主張的情況下,他和團隊判決用人單位需支付李女士部分加班費用,並創造性地提出了「隱形加班」的概念: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本案於2022年10月判決,2023年年初,有媒體關注到此案,「隱形加班第一案」之後多次登上微博熱搜,繼而被評選為新時代推進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並被寫入北京市高院、最高法的工作報告中。

成為法官14年,審理案件超過4000起,每年,鄭吉喆有將近一半案子與勞動爭議有關。談及這個備受關注的「隱形加班案」,鄭吉喆說,「乍一看,這個案子非常普通,能夠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是人民群眾把這個案子給捧起來了。」

近年來,「隱形加班」和「離線休息權」成為勞動者關心的熱點詞語,2024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呂國泉提出將離線休息權立法的提案,此後,這個提案被立案。鄭吉喆也關注到了國家從制度層面上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進一步發展,「這肯定是好事。」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鄭吉喆為「隱形加班第一案」的主審法官。受訪者供圖北京市三中院法官鄭吉喆為「隱形加班第一案」的主審法官。受訪者供圖

是人民群眾把這個案子給捧起來了

新京報:在「隱形加班第一案」中,你認為李女士勝訴的關鍵是什麼?

鄭吉喆:當事人李女士主張自己在下班後需要長期在線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一審的判決認為李女士與公司在勞動合約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製,駁回了相關請求。

但約定不定時工作製,需要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二審中,用人單位承認未完成備案。代理律師和李女士一起梳理了很多資料。這個案件涉及到「隱形加班」,是一個有突破性的判決,在做這類判決時,前提之一是證據一定要紮實,他們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幾十個群的截屏,特別是還有一個排班表,其中有非常嚴苛的規定,比如在收到消息30秒內需要回覆,2分鐘內需要給到實質性回覆,週末及假期也經常需要排班,這個排班表是經過用人單位確認的,也能夠看出加班是有週期性規律性的,還會有勞動者在群裡發出無法享受完整週末的「抽水」和感慨。這些證據是形成體系的,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這也是他們能夠勝訴的很重要的原因。

新京報:在提出「隱形加班」的概念時,你是如何思考的?

鄭吉喆:審理時,我們就意識到這個案子與以往不同,所有的加班都是線上的,我們就在想能不能用小切口來呈現這種新情況。曾經可能是要勞動者到達工作地,以完成加班,但在這個案例中,勞動者的工作已經融入到了生活里,你說她休息了,可確實也幹活了,但實際上全在幹活嗎,也很難認定。用手機處理工作是現在工作的常態,工作與休息場景交織,勞動者看起來休息了,但實際上還在工作,是典型的「隱形加班」,「隱形加班」不是法律概念,從前也沒有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隱形加班」,二審如果要改判,就要更清楚地回應爭議。我們當時查閱了很多資料,也看到了一些數據,很多人都受到隱形加班的困擾,我們覺得這個說法很貼切,所以認為可以將這個概念明確一下,將我們的球證觀點講明白。

新京報:這種創新性概念的提出,以及二審改判,是否會讓你有壓力?

鄭吉喆:我做法官14年,在這個案件中,能夠遇到新的點、新的概念,還是會興奮,這個案件沒有此前的判例可供參考,對我們來說是有研究餘地的。以往的案例中,可能是隱形加班與非隱形加班交融,法官沒辦法進行區分。做出球證之前,我們很慎重,無論是文書的寫法還是概念的定義都進行了反復琢磨,因為要考慮之後的影響力,下次轄區法院是不是也要按照這個來判,之後類似的案件是否也會進行參考,所以要更精準的描述和概括,避免之後出現法律適用的擴大化。

不過確實沒有想到這個案子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力,最後能到影響法治進程這麼高的程度,我們也是挺受鼓舞的。能夠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是人民群眾把這個案子給捧起來了。

鄭吉喆參加庭審。受訪者供圖鄭吉喆參加庭審。受訪者供圖

勞動者有權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新京報:之前說到,李女士的加班能夠被認定,是因為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工作的,那如果說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佈置了工作任務,但在法庭上,卻不承認發佈的工作任務是要求勞動者下班時間完成的,反而說勞動者是自願加班,這種情況怎麼辦?

鄭吉喆:我可以給你分享一個2021年的案子,當事人是個行政秘書,下班之後領導還不停安排活兒,讓她訂票安排行程,這些工作也是讓她在家裡完成。用人單位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加班是需要進行審批的,但當事人的加班很難進行審批。這其實也是我們在實踐中會遇到的問題,審批是勞動者主張權益的攔路華(Rover),但不是一定要看到明確的簽字審批,而是確認勞動者的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

根據我自己的經驗,在隱形加班的情況下,工作是否為被安排,相對是好證明的,現在的工作環境有別於以往,領導安排工作,大部分還是要依靠郵件、電話、或者微信文字語音,是可以留下痕跡的,法官也能夠在這些證據中找到安排的特徵。

這個案例中,明顯秘書的工作是上級安排,並要求在非工作時間完成的,所以最終被認定了加班。

在加班這件事上,有無領導審批或者簽字,不是唯一的判定標準,只要能夠提供證據認定加班是安排的,能夠證明證據的真實性,是能夠在法院被認可的。

新京報:一些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不對等,存在一些模糊的情況,法律如何解決?

鄭吉喆:從我們球證的角度來說,如果看到有一些不合理的情況,但勞動者的證據又不夠充足,我們會從細節中再深入挖掘,儘量找到更多的證據去證明用人單位的做法的確不合理。

舉一個我們最近判的案子,一個女設計師,公司想要安排她調崗,雙方沒有協商一致,於是用人單位增加她的工作量,她本來的工作任務是一天出40張圖,之後給她加到50張,50張的時候她就已經有意見了,但過了兩週,又增加到60張,勞動者開始申請加班,他們單位加班只允許兩個半小時以上,她加班到晚上八點半,過了幾天,工作量又增加到每天70張,勞動者給單位發郵件,說這個工作量很不合理,用人單位沒有理會,勞動者從這時候起就開始幹到哪是哪,又過了兩天,增加到75張。勞動者直接崩潰了,說60張已經是我的極限,現在已經明顯超出合理的工作範圍了。

單位直接以勞動者不服從管理為由把人開除了,在後來的維權過程中,勞動仲裁和一審都沒支持勞動者,因為勞動者沒有辦法證明工作量是不合理的。

在我審理過程中,我看到了勞動者之前的績效考核標準,一個季度能夠完成2400張就算滿分,這樣算下來是她正常的工作量,我們可以以這個為工作量的基準,包括勞動者在每天完成60張的時候,已經需要加班兩個半小時,單位也批了,說明單位也認可完成60張已經需要大幅度加班才行。

這個案子判決中,我們認定勞動者有權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但不是每個案件都能有這麼充分的證據。在判決之前,我也查閱了很多資料,也跟法官助理探討什麼是合理,我們怎麼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在看到類似這種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況時能夠想辦法從細節上往深了挖,但是沒有證據是不行的。

新京報:有一種說法是,勞動爭議的案子,尤其是勞動者主張支付加班費,敗訴的比例不低。你怎麼看這種說法?

鄭吉喆:從司法解釋的規定看,這類案件需要勞動者來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無法提供有效證據,那麼法院無法認定。

之所以普遍認為加班費的舉證比較困難,是因為要去收集長時間里勞動者加班工作以及被安排特徵的證明,由於時間過久等原因有些案件沒有完整的證據,因此勞動者的主張難以得到全部支持。

「隱形加班第一案」中,當事人所列出的加班證據。圖片來源:央視新聞「隱形加班第一案」中,當事人所列出的加班證據。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新京報:在過去14年中,你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什麼樣的新變化?

鄭吉喆:從案件數量上來說,每年審理的勞動爭議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涉及的標的金額也越來越高,現在勞動者主張賠償金額在大幾十萬的案件不在少數,最高金額過億。在審理的案件中,勞動關係解除糾紛爭議佔比較高,佔到了審理案件一半以上。涉訴勞動者的年齡趨於年輕化。八零後涉訴比例最高,接近40%。

另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趨向複雜化和多元化,近些年,競業限制、股權激勵、新業態平台用工等新問題不斷湧現。而證據卻逐漸從實體化到電子化,比如此案中,大量的證據都是微信聊天,早年間的考勤都是手寫的,大約在2015年左右,我們還在研究使用線上軟件打卡一方不認可的話要怎麼確認證據效力,在當時算是新問題,現在,很多公司,員工的溝通完全依靠內部郵件,線上打卡、線上考勤,所有的申請、審批乃至規章制度都進行了數字化網絡化。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都在增強,早年間很多公司連規章制度都沒有,開除也都缺乏依據,現在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製定得非常細緻,但部分規章制度卻過於嚴苛,合理性不足。這也需要法官在判決時進行更加細緻的審查。勞動者的舉證意識也越來越強,微信、錄音、郵件等往往能夠形成證據鏈條還原事實真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京報:你怎麼看待「離線休息權入法」提案被立案?

鄭吉喆:今年全國兩會中,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也提出了「讓在線工作有收益,離線休息有保障」。作為司法工作者,我支持離線休息權入法提案的提出,順應了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背景下的用工模式、習慣的新變化,有助於加強對勞動者的休息權的保障,避免在法定工時以外勞動者因工作信息的不斷湧入而無法得到真正的休息,有助於維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對新時代勞動者權益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同時也鼓勵用人單位進一步改善管理用工方式,合理安排工作,關注員工福祉,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當然,這一提案的落地在實際操作層面還需要多方面的設計,還需要更多、更細化的規則明晰標準和違法的責任,如何平衡勞動者權益與企業運營發展需求等問題需要細緻的考量,針對隱蔽的違法行為如何確保監管落實到位等問題都非常考驗制度設計者的智慧,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參與、共同貢獻智慧,才能確保離線休息權得到有效實施。

新京報:你對想要維權的普通勞動者有怎樣的建議?

鄭吉喆:廣大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受到侵犯,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勞動爭議的案子,涉及到加班費的問題,需要由勞動者舉證,有時候勞動者說自己的權益受損,但是無法拿出有力的證據,我們也無法做出有利於勞動者的判決。

第二個是一定要及時維權,勞動爭議的案子與其他民事糾紛案件的時效不同,其他的普通民事訴訟有效期是三年,勞動爭議適用仲裁時效只有一年,一旦超過一年,勞動者再想爭取權利就會比較難了。

新京報記者 李冰潔

編輯 胡傑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