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文生影片侵權第一案立案:作品相似性認定是焦點

【#人工智能文生影片侵權第一案立案#:作品相似性認定是焦點】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創作的「文生影片」(即輸入一段文字,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原創影片)作品被他人「洗稿」(一種通過變換表達方式掩蓋抄襲事實的行為),並以原創名義發佈,影視行業從業者陳坤以對方侵犯自己著作權為由提起民事侵權訴訟。4月3日,該案經北京市互聯網法院審核立案。

2024年1月,陳坤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完成一部網絡大電影《山海奇鏡》的預告片製作,並自1月4日起署名發佈在各平台。陳坤解釋,他用人工智能工具輔助完成影片創意,然後使用一款人工智能軟件,通過輸入文字描述生成圖片,再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將圖片轉化成影片。影片的後期剪輯是由團隊人工進行的,影片使用的音樂是一位音樂人的作品,他獲得了對方的授權。

近期,陳坤發現某帳號於2024年1月18日在某短影片平台發佈了一條影片,該影片未經他許可使用了《山海奇鏡》預告片的文案、配音和音樂,且通過人工智能工具對《山海奇鏡》預告片的鏡頭逐一重繪並複現。該帳號聲稱,上述影片為其原創,未標明其作品來源,也沒有標註陳坤的署名。

3月11日,陳坤將上述帳號的經營企業和短影片平台分別列為被告,以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為由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陳坤的訴求是,被告刪除侵權影片,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他的經濟損失50萬元。他告訴新京報記者,提出5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因為,侵權帳號有100餘萬粉絲,發佈的內容涉及營銷賣課,「我判斷被告使用了我的影片用於商業盈利。」4月3日,陳坤接到北京互聯網法院的短信通知,該案經北京市互聯網法院審核立案。

陳坤的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昀鍇表示,之所以把平台企業列為第二被告,主要是因為本案的第一被告、侵權企業註冊地不在北京,而平台企業註冊地在北京,「我們希望本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此外,原告方認為,平台企業在本案中沒有盡到管理義務。

李昀鍇表示,此案是「人工智能文生影片侵權第一案」。他告訴新京報記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權侵權類案件的焦點是,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是否構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創作者還是人工智能開發者。

此外,此案另一焦點在於,通過人工智能工具「洗稿」影片能否被認定侵權。「洗稿」,是指通過對他人原創內容進行篡改、刪減或重寫,使其表面上看似與原作不同,但仍保留原作的核心思想或信息,目的是掩飾抄襲的本質。因此,在傳統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洗稿」作品和原作品的相似性很難認定。

李昀鍇稱,此案中,被告利用人工智能工具逐幀生成新影片,涉案影片和原影片的每一幀畫面都不是完全一樣的,所以也同樣面臨上述問題。但是,侵權影片的畫面主體元素和原影片基本一致,表達風格、構圖、色彩也類似。此外,被告在侵權影片中使用了與原告創作影片相同的文案和音樂。因此,他認為,此案在認定二者的相似性上證據比較充分,原告主張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據瞭解,李昀鍇曾是「人工智能文生圖侵權第一案」的原告。新京報此前報導,2023年11月27日,北京市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相關法律問題也在這次判決中得以釐清。判決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圖片只要能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