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商舖用尼龍繩分割交付?崑山一商業項目被指「應付式驗收」

近日,江蘇讀者嶽麗(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2016年前後,其與多位購房人均購買了崑山市陸家鎮美吉特博覽城項目的商舖,但開發商交付的這些商舖既沒有砌牆,也沒有門窗,而是「結繩為房」——用尼龍繩在地面進行分割,明顯與購房合約約定不符,「事實上,在驗收之前,每個商舖曾用玻璃門和牆分割,但驗收過後,開發商立馬將這些設施都拆除了。」

該項目開發商回應稱:「我們這個項目中的商舖是虛擬分割,玻璃牆和門確實安裝過,商舖要統一經營,所以要把這些玻璃牆和門都拆掉。」

對此,有律師分析指出,按照目前該項目現狀來看,項目尚不滿足正常開業經營所需要的基本配套環境,並且已經與當地住建局的驗收要求明顯不符;對於項目貨不對板、違規虛擬分割等情況,購買人可以向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

購買的獨立商舖變成了「大平層」

2016年,嶽麗與其他多位購房人一樣,與崑山美吉特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吉特公司」)簽訂《崑山市商品房購銷合約》,購買了位於崑山市陸家鎮美吉特博覽城項目的一套商舖。當時,開發商承諾嶽麗等人所購買的商舖屬於有地基、有牆體和門牌號的獨立房源。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7年3月31日。

然而,眾多購房人等來的是既沒有砌牆,也沒有門窗的商舖,開發商用尼龍繩在地面進行了單戶分割。

「從2017年10月份左右,就有購房人注意到這些商舖已經用玻璃門和牆分割,地上還有類似尼龍繩一樣的線。」嶽麗向記者介紹說,由於沒有按時交房,很多購房人都會時不時地去美吉特博覽城項目現場看看,後來發現現場的玻璃牆和門逐步都被拆除,直到現在也只有地面上類似線繩一般的分割物。

美吉特博覽城項目現狀。受訪者供圖美吉特博覽城項目現狀。受訪者供圖

「部分購房人已經瞭解到,開發商之前安裝玻璃牆和門等設施就是為了通過驗收,待驗收過後,立馬將這些設施拆除。」購房人馬亮(化名)告訴記者,「按照當初合約的約定,我們所購買的商舖為分單元分獨立戶,並且有獨立牆面的。我們已經向當地主管部門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崑山市住建局」)進行了投訴,但至今也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對此,馬亮還向記者提供了當初的購房合約和開發商提供的商舖平面圖等材料予以證實。

為了進一步核實業主所反映的問題,4月18日,新京報記者與美吉特公司方面取得了聯繫,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我們這個項目中的商舖是虛擬分割,玻璃牆和門確實安裝過,商舖要統一經營,所以要把這些玻璃牆和門都拆掉。」

當地住建局:

項目交付後經營管理單位拆除了牆體

對於業主們所反映的情況,崑山市住建局也已經介入調查。

2023年7月,崑山市住建局對購房人反映的「崑山美吉特燈具城(美吉特博覽城項目中一部分)15幢–18幢存在嚴重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房屋沒有地基、沒有牆體、也沒有門牌號)的問題」進行回覆稱,經調查核實,上述項目房建工程分兩批報建施工,於2017年10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同年11月20日完成竣工備案手續。其中,關於房屋牆體的問題,經崑山市住建局核實,項目驗收時玻璃商舖隔斷已安裝,並有對應門牌號。項目交付後,經營管理單位根據經營需要,統一進行了拆除。

此外,關於房屋質量和安全的問題,崑山市住建局稱,該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符合要求,驗收組確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結論為合格。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15年5月30日,崑山市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全市商業房地產項目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意見》)指出,商業房地產項目準予按套分割銷售的房源應遵循「宜以梁、柱為基本單元,必須為滿足獨立使用功能的封閉空間,除出入口外四至界限須採用砌體牆,不得採用輕質隔牆等材質進行分割,禁止虛擬分割,套內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供電方式應為配變,裝表到戶」的原則。對不可分割出售類的商業房地產項目,禁止虛擬分割,禁止以出售使用權、租售權、收益權等名義拆零銷售。

針對崑山市住建局的上述回覆以及《管理意見》,4月19日,新京報記者再次與美吉特公司方面取得聯繫。一位自稱負責售後的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確實在交付房子以後拆除了玻璃牆門等設施,現在購房人已經就上述問題進行了訴訟,可以去和法院講這些依據。關於一些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情,可以去找第三方反映。」

律師:

「貨不對板」,與驗收要求明顯不符

為進一步瞭解美吉特博覽城項目上述問題的處理進展,連日以來,新京報記者與崑山市住建局方面取得聯繫,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經過與多個科室進行溝通瞭解,上述對購房人的書面回覆就是對此事的處置意見。目前瞭解到,就上述問題,已經有業主提起訴訟,涉及我局的相關問題,以接下來的法院判決為準。」

對此,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佳紅表示,如果開發商為了應付項目驗收而加建了玻璃門牆,而後又進行了拆除,屬於明顯的應付式驗收。對於此類行為,購房人可以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如果開發商私自更改了原有驗收的房屋結構,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恢復原狀,相關部門應當對開發商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從購買商舖的角度來看,如果交付的商舖明顯貨不對板,購買人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賠償損失。」王佳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專門對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效力做了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約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約,亦應當視為合約內容,出賣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比如,開發商提供的項目平面圖等材料,一般都屬於合約內容。

王佳紅還指出,根據前述崑山的《管理意見》,開發商的相關行為明顯涉嫌違規。退一步講,按照目前該項目現狀來看,整個項目尚不滿足正常開業經營所需要的基本配套環境,並且已經與當地住建局的驗收要求明顯不符,此種情況下交付商舖也不合理。對於項目貨不對板、違規虛擬分割等情況,購買人可以先向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後續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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