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多多涉不正當競爭糾紛敗訴,被判賠償500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歐陽宏宇

近日,浙江省高院對菜鳥網絡訴拚多多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拚多多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並賠償菜鳥網絡經濟損失及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根據判決書,此案是兩家企業在快遞物流領域不正當競爭的二審案件,涉訴雙方均為互聯網相關領域的重要企業。庭審中,法院認定了該案的三大焦點:菜鳥網絡是否就本案末端物流系統的競爭性權益享有訴權;其訴請的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的相關法律條例是否成立;如構成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拚多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拚多多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提供的“自提點”名稱、圖示中出現“菜鳥”“菜鳥驛站”的標識,在網頁版“拚多多快遞代收”以及“拚多多門店端”APP中所用的門店名稱中、在“拚多多”門店交接單中均有使用了“菜鳥驛站”“菜鳥”標識。

根據判決書中的審查分析,本案中拚多多作為同業競爭者,通過對抗性的業務推廣實質入駐菜鳥網絡已簽約的加盟門店,在明知“菜鳥驛站”加盟現狀的情況下悄然入駐開展同業經營,實質性侵占了菜鳥網絡已有的可合理期待的競爭優勢,由此不正當地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機會和業務收入,也造成了菜鳥網絡額外的經營損失,明顯有失誠信,屬於違反商業道德、造成競爭秩序損害的行為。

判決書中顯示,菜鳥網絡及相關公司主張的競爭性財產權益為菜鳥系統,是物流業務的末端系統,為快遞包裹從“快遞公司” 到消費者“最後一公里”提供解決方案。快遞末端網點作為末端物流企業業務流程中的關鍵資源,是末端物流產業經營者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拚多多的部分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混淆行為,該行為事實上不當增強了其競爭優勢,並造成了菜鳥網絡的競爭優勢受損。

最終,法院宣佈駁回拚多多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