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訴APP「搖一搖」廣告 量化消費者損失方能體現法律公平

打開一款手機App後,在走路、乘車、身體正常擺動的情況下,誤觸發「搖一搖」開屏廣告,隨後跳轉到其他App頁面,此類現象讓人不堪其擾。

因頻頻遭遇此類情況,武漢大學在校學生張馨月將「美圖秀秀」App所屬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張馨月的部分訴訟請求,要求「美圖秀秀」所屬公司停止侵權,對觸發消費者跳轉的交互動作參數進行合規設置,包括轉動角度不小於35°、操作時間不少於3s等,並賠償張馨月數據流量損失費1元。

雖然張馨月只獲得了1元賠償費,但法院經分析認定,「美圖秀秀」存在相關欺騙誤導、強迫點跳的行為,確已侵犯張馨月自主選擇權並實際導致其數據流量損失。

相比於彈窗廣告,「搖一搖」廣告更容易被消費者無意中觸發。有廣告從業者曾經分析「搖一搖」廣告對於廣告主的巨大吸引力:傳統廣告投放模式中,需要消費者主動點擊,獲得的主要是對廣告感興趣的消費者,雖然精準度高,但數量偏少。而「搖一搖」廣告背後是「尖頂房屋模型」,即分為看到廣告的消費者、點擊廣告的客戶和為廣告付費的客戶,客戶基數更大,企業對「搖一搖」廣告投放需求大增,也就讓APP運營方持續獲益。

然而,「搖一搖」廣告盛行,是以犧牲大多數消費者體驗為代價。有的「搖一搖」廣告還直接跳轉到APP自動下載頁面,讓消費者不知不覺中就多了一堆APP,讓APP獲得了更多的下載量,進一步加劇了APP運營方讓消費者「隨時隨地(被動)搖一搖」的利益衝動。

對於此類現象,近年來消費者和媒體多有曝光,但更需相關監管接入。如果說,法院此次判決還屬於個案,那麼,即將於5月起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佈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佈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出現五項情形,如沒有關閉標誌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關閉標誌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等等。啟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時展示、發佈的開屏廣告適用上述規定。

顯然,《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針對包括「搖一搖」在內的互聯網廣告,製定了更為明晰的監管舉措,尤其是對關閉廣告的相關流程進行細化,最大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可「一鍵關閉」的便利性。

針對「搖一搖」廣告的監管完善,須對其明確定性、確立企業應盡責任及對應管理標準,以及在企業明知故犯的情況下、處罰「上限」與其違法收益對等。此次張馨月僅獲得1元賠償,更多屬於象徵意義。雖然《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此則規定,對於此類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但這僅僅限於監管部門的行政罰款。

當消費者遭受「搖一搖」等廣告騷擾時,損失的不止一點流量,還包括應對「搖一搖」廣告騷擾時付出的時間、精力等成本,如果參照當年國民平均收入等基數將其量化,並根據企業侵權程度,乘以相應係數,就能讓消費者損失獲得相應賠償, 也會以更高的違法成本倒逼企業合規經營,進一步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推動「搖一搖」廣告的治本體系建設。

財經評論人 畢舸

編輯 徐超

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