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婚前轉移財產,控製800萬元資產!法院判了

夫妻感情破裂

眼看婚姻即將走到盡頭

身為丈夫的他

卻在心裡打起小算盤

私自將部分夫妻共有財產

進行轉移

事情敗露後

十堰法院這樣判

2004年,同為80後的李女士與王先生(兩人皆為化姓)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婚姻生活里難免會有磕磕絆絆,李女士與王先生兩口子也不例外。隨著家庭矛盾的不斷升級,夫妻二人的感情也走向破裂。眼看著夫妻情分已不複存在,王先生竟然產生了歪心思。他私下裡對夫妻共有部分財產,有目的地進行了轉移。

2022年底,李女士向茅箭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價值評估。茅箭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對王先生已經轉移及可能會進一步轉移的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另外經法院審理查明,王先生在李女士起訴離婚之前,將夫妻共同購買的基金和理財產品部分贖回,並轉出大額資金。此外,他還多次支取銀行賬戶中的現金。

截至法院介入,王先生實際控製存款及有價證券合計達800萬元,而李女士名下控製的僅有170萬元投資債券和少量存款。對於自己的行為,王先生供認不諱。

法院判決

日前,茅箭法院審結此案並公佈判決結果。法院判決表明,準予李女士與王先生離婚;未成年婚生子跟隨李女士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此外,判決書還明確載明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意見,雙方就婚後共同開辦的公司物資財產及股權已達成協議,該部分財產按照協議處理;對其他未能達成協議的財產處理,按照法律規定,按照顧子女、女方或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

由於王先生在離婚期間存在支取大量現金等轉移共有財產的行為,本案除雙方已經達成財產處理協議的部分外,原告李女士可依法多分得財產。根據具體案情,李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58%、王先生分得夫妻共同財產42%。王先生從個人控製的資金中支付李女士470萬元,李女士享有170萬元投資債券58%、王先生享有42%。

目前,此案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文/十堰晚報記者 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