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體育比賽」為何亟待「入刑」

    中國球壇反腐引發對「操縱比賽」等現象關注。視覺中國供圖    中國球壇反腐引發對「操縱比賽」等現象關注。視覺中國供圖

    3月18日,新教練伊雲洛域科維奇帶領26名國足球員由深圳飛赴新加坡,他們即將面對3月21日2026美加墨世界盃亞洲區36強賽作客挑戰新加坡隊的小組賽第三輪賽事。和3年前國足前教練李鐵帶隊在蘇州踏上卡塔爾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征程相比,球隊主力框架已超過半數易人——在深得民心的中國球壇常態高壓反腐掃黑背景下,這一個拒絕暗箱操作的世界盃備戰週期,顯然可以成為球迷期待這支球隊「有所作為」的重要轉折點。

    自2022年11月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至2023年8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李鐵受賄案由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併案審查起訴」,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系列罪名——行賄收買比賽致對手「放水」達到本方贏波升級目的,受賄安排球員在國字號球隊「鍍金」,顯然是這位前教練最令球迷深惡痛絕之處。

    人大代表建議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

    2010年中國球壇第一次大規模反腐掃黑,多位前國腳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被判處6-8年有期徒刑。時隔14年,由於我國刑法中缺乏專門規製操縱體育比賽的規定,實踐中仍以賄賂、賭博相關聯的行賄罪、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傳統罪名定罪。然而在足球比賽實踐當中,相當一部分不涉及「短期經濟利益」的「默契波」和「關係球」,已經無法用傳統罪名進行準確界定。因此,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劉國永建議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維護體育比賽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安定,為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據《中國體育報》報導,劉國永認為,當前操縱體育比賽現像已經衍生出多元特徵:一是操縱體育比賽範圍的擴大化,除了公眾較為關注的足球、籃球等項目外,檯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電競、信鴿等項目也逐漸開始有操縱比賽案件發生;二是操縱體育比賽主體的團夥化,操縱比賽的參與主體涉及運動員、球證員、教練員,以及體育官員、體育經理人、賽場工作人員等,他們之間相互分工、協作配合、內外勾結、串通作案;三是操縱體育比賽方式的多樣化,以足球項目為例,比賽結果已不再是操縱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賽中紅黃牌的數量、正選陣容的名單、12碼的人選等都開始成為操縱比賽的方式;四是操縱體育比賽形式的隱蔽化,一些參與操縱比賽的人員精心設計操縱過程,為操縱行為披上「技術性」「專業性」外衣,以符合比賽規則為幌子掩飾、混淆、掩蓋操縱行為,呈現出更強的偽裝性、隱蔽性。

    「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更迫切的原因在於,現在多個項目領域相關案例數量呈增長趨勢且並不亞於足球。」深度參與劉國永代表兩會建議的中國體育法學會常務理事呂偉說,「比賽結果應該是不可知的,但操縱比賽相當於人為設定了結果,嚴重破壞了體育比賽的公平機制」。

    「操縱體育比賽罪」針對性更強

    「操控競技體育比賽行為,應該是指在競技體育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球證員等從業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不正當的手段操控比賽比數或勝負的行為。」深圳大學研究員、城市體育研究院副院長王楨在研究中曾經收集過一組數據,2000年至2017年,我國涉及操控體育比賽的相關刑事案件共65件,合計138人次,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操縱比賽的行為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數額巨大的賭資,也可以是收受的賄賂,還可以是特定的關係利益或者利益交換,由於這種行為破壞了體育比賽公平公正的競賽秩序,所以危害性極大。」

    多位體育法學專家表示,「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可以有效填補現行刑法規製空白,最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管理秩序,「比如2022年引起全國球迷關注的廣東省運會假球事件,不存在權錢交易,也不存在賭博(賭波),只是為了所謂‘政績’的‘默契波’,現有刑法罪名就無法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罪。」呂偉說。

    2022年廣東省運會U15男足假球事件,經廣東省紀委監委調查組查實,最終對16名黨員幹部嚴肅問責,相關人員亦受不同程度停賽處理——倘若「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成立,則此類「假球事件」直接責任人難以脫罪。

    「操縱體育比賽嚴重破壞賽事公平機制,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擾亂體育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和觀賽者合法權益。」劉國永說,「世界多個國家均有專門針對操縱比賽行為的立法規定,如今國內體育比賽活動日益增多,操縱比賽現象頻發,因此建議我國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來實現對此類行為的全方位打擊,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操縱體育比賽」入刑的他山之石

    正如劉國永所說,隨著全球體育產業邊際不斷擴大,「操縱體育比賽」的事件在世界範圍內都引起各地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2004年,年僅25歲的德國足球球證霍伊澤爾「決定」了一場足球比賽結果,最終因涉嫌操縱比賽和賭波獲刑2年5個月。「霍伊澤爾案」不僅引起德國民眾的關注,也促使德國法學界對該案涉及的刑法問題進行持續討論。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林信銘在《球證員受賄操縱體育競賽的刑法規製——一個中德刑法的比較考察》中提及該案例表示,當時,此類操縱比賽案件的刑事追訴,《德國刑法典》第263條「詐騙罪」僅能有限適用,第299條「商業交易中受賄與行賄罪」則基本上沒有適用空間,德國聯邦政府遂於2016年6月向聯邦議會提交了關於《體育賭博詐騙與操縱職業體育競賽的可罰性》的刑法修正草案,希望通過增設新的罪名來填補處罰漏洞。2017年3月9日,德國聯邦議會決議通過該法案,在刑法典中增訂第265c條體育賭博詐騙罪、第265d條操縱職業體育競賽罪以及第265e條體育賭博詐騙罪與操縱職業體育競賽罪的特別嚴重情形,這一法案(即第51次刑法修正法案)自2017年4月19日起生效。

    除德國外,美國、澳州、英國、日本、意大利等體育法治相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對操控體育比賽行為均進行了獨立製罪,儘管模式不同,但立法經驗都值得借鑒。王楨表示,其中,最具借鑒意義的是刑法典製罪模式,代表國家除德國外,還有俄羅斯、加拿大、塔吉克史丹等。

    比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84條規定了操控競技體育比賽賄賂罪,第1、2款規定:「任何人收買或者企圖收買競技體育比賽的球證員、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領導人,試圖影響他們所參與的體育比賽結果的都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強製性社會公益勞作、勞動改造、拘役;第3款規定:「運動員收受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影響比賽結果的也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剝奪一定職務或從事體育比賽的權利、拘役;第4款規定:「球證員、教練員、體育領導人收受賄賂操控比賽的構成此罪」,犯此罪將處罰金、剝奪一定職務或從事體育比賽的權利、有期徒刑。

    「刑法典具有絕對權威性。因此,在刑法典中獨立製罪足見國家對於競技體育公平競賽秩序保護的重視程度。」王楨的具體建議,是以刑法典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國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加「操控競技體育比賽罪」。

    亟待「入刑」但不能只靠「入刑」

    「操縱體育比賽的危害性絕不亞於興奮劑。」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副主席楊揚同樣談及「操縱體育比賽的惡劣影響」,她結合國際奧委會在反操縱體育比賽問題上的處理辦法,建議我國建立相應體系,以賽前教育、賽中監控、賽後評估等環節保障體育賽事公平、公正。

    2014年1月,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刑警組織簽署諒解備忘錄,此後,兩大國際組織以合作夥伴會議的形式為世界範圍內多個國家和地區、執法部門及博彩運營部門的不同情況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同時,為組織及個人提供「對抗假球、操縱體育比賽及其他腐敗行為」的研討、宣教平台,楊揚作為「反對操縱體育比賽宣傳大使」多次參與活動。「現實案例表明,運動員周圍有很多潛在風險,無意中就會被別有用心的人盯上,必須提升運動員的相關意識。」楊揚說。

    「相對興奮劑違規,操縱體育比賽行為更具隱蔽性。」呂偉認為,「操縱體育比賽」入刑和「興奮劑違規」入刑存在相似之處:體育界自上而下對興奮劑違規都高度警覺,但推動反興奮劑工作,依然需要築牢法律責任體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妨害興奮劑管理罪」,重點懲治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幕後推手」,這標誌著興奮劑違法行為正式「入刑」——作為適用範圍更廣的「操縱體育比賽罪」,絕大多數體育法學專家認為增設這一立法條款「迫在眉睫」。

    王楨介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涉興奮劑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適用問題,已經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增設作了很強的前期鋪墊。而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相當於「從零開始」,需要大量準備工作,「‘入刑’時間一般來說會比較漫長」。

    要遏製操縱比賽的現象,「入刑」是關鍵舉措,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王楨表示,刑事處罰、行政執法和行業自律需要各司其職,「當前,我們對操縱比賽的行為主要有3種處罰模式,由行業協會作出的紀律處罰、由體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用傳統罪名進行的刑事處罰」,即便今後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三個行為能否合理、高效銜接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行業協會、體育主管部門、司法機關需要共建銜接機制」。

    以上季CBA季後賽為例,上海男籃戰勝江蘇男籃晉級8強,決勝時刻,江蘇男籃連續「失誤」的表現最終被認定「消極比賽」,兩隊被取消2022-2023賽季比賽名次和參賽資格,兩隊總教練也分別被停賽5年、3年,球會總經理也受到處罰,但怒氣難消的公眾對處罰結果依然不滿——在王楨看來,這表明紀律處罰和刑事處罰著實有待進一步銜接。

    「足球、籃球已經是我國職業化程度最高的體育項目了。體育協會與體育行政部門脫鉤後,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但也帶來了監管隱患,包括一些迅速崛起的新興小眾項目。」呂偉說,「我們希望通過‘入刑’等司法手段提升違法犯罪的成本,同時以案示警,加快構建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治理的網要嚴、要厲,還要密,這樣才能符合《體育強國建設綱要》的基本要求。」

    本報北京3月18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郭劍 梁璿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3月19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