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熱點 尚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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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4月30日截止。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回應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少熱點問題,如「假離婚」、財產分割、房屋贈與等。在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部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看來,徵求意見稿不僅有望解決婚姻家庭糾紛中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還在法律框架下直面年青人的同居、婚姻中的直播打賞等問題,操作性很強,「期待儘早實施」。

    同時,徵求意見稿對同居關係中財產糾紛的規定,以及離婚時對困難一方提供房屋居住權的經濟幫助等規定,在網絡輿論中引發了較大爭議。對此,實務界人士認為,部分觀點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

    「喚醒沉睡的法律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適用於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看到這則消息,「紫絲帶媽媽」公益群體的發起人祖莉立即轉發到了微信群裡,發現群友們都在轉發,「大家都很激動,解釋實施後,我們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行為禁令就有法可依了。」祖莉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這是一群因為親密關係破裂,子女被另一方搶奪、藏匿,長期無法接觸孩子、履行監護權的家長,他們在群裡相互分享解決問題的辦法,「紫絲帶媽媽」公益群體實名登記的家長已有600多人,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紫絲帶爸爸」約有30多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但在一段時間內,這些家長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和子女的權益。

    2016年,祖莉提起離婚訴訟,前夫將5歲的兒子帶回老家藏起來。2018年,她拿到了終審判決書:離婚、兒子撫養權歸自己。但前夫拒絕履行判決、拒絕讓祖莉接觸兒子。起初,祖莉嘗試過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信訪、求助媒體,均無果。2018年7月,前夫因拒不執行判決被司法拘留一個月,仍不願意交出兒子。

    花了4年多時間,前夫一度被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0年年底,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祖莉終於和前夫達成調解協議,把兒子帶回身邊。

    其間,她結識了一群有相同遭遇的家長,有的取得探視權,無法探視孩子;有的取得撫養權,但孩子被另一方帶走、藏匿……

    張荊和她的團隊曾經分析了中國球證文書網上2007年至2020年的700多份涉及撫養權、探視權的判決或裁定,其中12.68%的案件中,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為,大多數藏匿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前後,大部分由父親一方實施。

    2023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明確了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祖莉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此後,「紫絲帶媽媽」群體為孩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成功機率大大上升。

    「認定搶奪、藏匿子女屬於家庭暴力範疇,就拓寬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張荊介紹說,民法典還規定了人格權行為禁令,「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的行為保全,也就是不能擅自改變孩子現有的生活環境。但目前只有原則性規定,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不少困難,實施過程中司法成本也很高。」

    張荊認為,「徵求意見稿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解決婚姻家庭糾紛中,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態度和決心,實施後,各級法院就要執行,有望喚醒沉睡的法律規定。」

    同居析產新規並不是提倡同居關係合法化

    徵求意見稿針對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產生的析產糾紛作出了規定,明確了針對「各自所得的」及「混同無法區分的」兩種情形的處理辦法。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增設了同居關係解除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居生活時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同居析產情況、雙方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平等事實,確定補償數額。

    「同居析產是指分手時女方有權分割男方賬戶里的錢嗎?這也太可怕了,事實婚姻又要回來了?」有網民質疑。

    「這是一種誤讀。有部分男性看到這些規定後,直接將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畫等號,這是不正確的。」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理事譚芳曾參與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論證,她解釋,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是兩種不同的關係,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婚姻關係中,雙方財產原則上是「共同財產製」;而同居關係更傾向於「分別財產製」。

    「同居析產往往出現在同居關係解除的糾紛當中。」張荊介紹,婚姻關係中,會推定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對同居關係,法院通常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則處理,「一般共有就像兩人合夥做生意,分開時,得各自證明自己名下財產的擁有權,基本的處理原則是各歸各。」

    但實踐中存在大量同居關係財產混同情況。「比如同居期間一起做生意,一起共同生活養育孩子,一起攢錢一起購房等,除了沒有領結婚證,和夫妻關係是一樣的。在能證明共有的情況下,實踐中也會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則處理。」張荊表示。

    徵求意見稿對財產混同的情況作了規定,要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譚芳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處理的思路一致,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

    「有些人認為,這是天上給女性掉‘金幣’,只要同居,以後不僅能分財產,還能得到家務勞動補償金。事實上,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對於親密關係結束後,財產分割和家務勞動補償金的態度,都強調要有貢獻,而不是不勞而獲。家庭中有不同分工,有人負責賺錢養家,有人承擔更多的照顧責任。如果對另一方貢獻不認可,那就說明了他在進入這個關係時,帶著一種剝削的心態,不利於建立一段健康的關係。」張荊表示。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方碩看來,當前,不婚族增多,同居析產糾紛逐年上升,為應對這一客觀情況,徵求意見稿對同居財產析分問題進行了規定,但並不提倡同居關係合法化。她認為,實踐中同居關係解除時,有關混同財產的歸屬,如何充分舉證將對當事人提出較大挑戰。

    明確離婚時的住房經濟幫助形式並非「賴」在家裡不走

    徵求意見稿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採用一定期限的房屋無償使用權、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等方式予以幫助。

    一部分人擔心,離婚後,會被對方要求扶養,還能「賴」在家裡不走,在網絡上爭議較大。

    譚芳介紹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前的三部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都有類似規定,「可能有些公眾並沒有關注之前的這些規定,徵求意見稿只是細化了民法典中的離婚經濟幫助規定,便於法官在球證時,更有可操作性。」

    她解釋,離婚時獲得經濟幫助的條件非常特殊:「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針對徵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撰文指出,離婚時女性的住房狀況一般劣於男性,實踐中請求經濟幫助的多為女方,離婚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的重要原因是無房可住,若只用支付經濟幫助金的形式予以救濟,常常是杯水車薪。她們中,有的為撫養孩子放棄了工作,有的薪金水平較低,若不能通過住房幫助對其予以救濟,將使其難以生存。因此,住房幫助形式對女性意義重大。

    為了明確生活困難的一般認定標準和酌定情形,使適用離婚經濟幫助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馬憶南建議,增加生活困難的法定情形條款,比如離婚後沒有住房、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患有重大疾病等。她還建議,規定經濟幫助終止的情形,比如受幫助方已再婚、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等情況。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4月17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