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示也不處罰,員工因遲到遭開除公司判賠18萬

【不提示也不處罰,#員工因遲到遭開除公司判賠18萬#[吃驚]】#員工遲到不提示公司解約合法嗎#[疑問]?程序員王某在某計算機科技公司工作,每日上班時間均超過8小時。公司在未明確要求過上班時間,也沒有對王某「遲到」行為進行過提示、告知或處罰的情況下,以其在不到一年內出現多達98次遲到為由辭退王某。最終,東城法院認定,公司未明確告知考勤制度,也未盡到管理責任,屬違法解除,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166512元、未休年假薪金15179.3元。

用人單位應合法合理地行使自主管理權,在製定規章制度後可以靈活選擇公示方式,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過書面或電子文件等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在勞動合約履行過程中,對勞動者的違規、違紀行為,也應及時進行提示、告知,或作出相應處理。(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