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殺害新婚妻子被判死緩,死者母親:他隱瞞精神疾病,檢方曾建議最嚴厲處罰

來源:瀟湘晨報

2021年11月21日23時30分許,剛辦完婚禮55天,時年29歲的天津女子小洋(化名)被新婚丈夫張某育殺害,倒在家中的客廳里。

「整整49刀。」4月26日,對於小洋的母親王女士來說,這個血淋淋的數字,每每想起都覺得自己「活不下去」。

兇手張某育,曾是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的一名輔警。王女士一家沒想到,這個看上去工作體面、為人老實的小夥子,卻與家人一同隱瞞了患有精神疾病,經常發作會傷害他人,並且擅自停藥,最終導致了女兒的慘死。

4月26日,王女士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4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某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限制減刑,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7萬元。

「這個結果,我們完全無法接受。聽到的時候,整個人腦袋一片空白……」王女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張某育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且沒有任何悔罪表現,加上故意隱瞞、擅自停藥的行為,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張某育處以最嚴厲的處罰。

王女士透露,她已於4月26日下午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目前正在等待回覆。

女子婚禮後55天,遭丈夫殺害

在王女士的記憶中,女兒小洋是一個善良、優秀的女孩,畢業後在當地一家機關單位工作。2020年5月,小洋經人介紹與在公安局當輔警的張某育相識相戀。

老實、厚道,是張某育給王女士一家留下的初印象。王女士說,兩家條件差不多,張某育及其父母看上去對女兒還不錯,因此,相處一段事件後,兩個人順理成章開始談婚論嫁。

王女士記得,女兒出事時,是2021年11月21日23時30分許。這原本是極其普通的一天,當天21時許,她與女兒還在電話裡閑話家常。次日淩晨4點,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響起,派出所工作人員和村主任以有事為由將王女士的丈夫叫走。6點多,她才從親人口中輾轉得知,「女兒沒了」……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張育與洋經他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21 年8月6日人登記結婚,同年9月 26日舉行婚禮。2021年11月21日23時30分許,張某育因認為小洋聯合他人陷害、加害自已,以及因家庭瑣事而對小洋心存不滿,遂產生殺害小洋之念。張某育小洋去衛生間之機,從廚房內刀架上取出一把尖刀,在客廳內持尖刀捅刺、割劃小洋多部位數十刀,致小洋因多處大血管被刺破致大失血當場死亡。同日23時56 分許,張某育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於案發現場將張某育抓獲歸案。

經鑒定,張某育案發時精神狀態診斷為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事發至今,張某育一家沒有任何人來過,也沒有一句對不起。」王女士透露,女兒出事後,張某育的工作單位曾幫忙操辦喪事。

張某育的辯護人提到,張某育家屬為給被害人辦理喪事交給公安機關 15 萬元。對此,王女士表示,「我們沒有看到過這筆錢。」

王女士透露,直到看到律師擬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她才知道,女兒被捅刺了整整49刀。「599萬餘元的賠償請求里,有490萬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刀10萬。」

很長一段時間里,她與丈夫過得渾渾噩噩。49刀,這是一個王女士每每想起都心裡揪著疼的數字。「我感覺自己活不了。」

兇手隱瞞精神疾病甚至擅自停藥

王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女兒去世後,他們一家才知道,王某育一家隱瞞了他的精神疾病。

這一點,判決書內容也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育因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前往天津市安定醫院、天津河西聖安醫院等醫院治療,並長期服用治療精神疾病的藥物。張某育與小洋結婚前,張某育及其父母故意向小洋及小洋父母隱瞞張某育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結婚後亦繼續隱瞞直至案發。

張某育父親的證言提到,在張某育與第一任對象談婚論嫁時,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張某育與小洋處對象後,再次被診斷出精神疾病。「張某育患病的事別人基本都不知道。後來掛號看病用過我和妻子的醫保卡,主要是考慮孩子年輕,看這方面的病怕對孩子影響不好。」

為什麼不告訴小洋?張某育父親稱,「小洋不知道張某育一直在治療吃藥。我和妻子想著張某育吃藥治療期間都挺好,再加上結婚,一高興病可能就好了,就把藥停了,張某育狀態也挺好,就想先不告訴小洋和她家屬,等以後感情穩定了再跟小洋和她家屬說,大夥兒一塊幫著張某育好起來。」

而張某育本人的供述顯示,為了瞞住小洋,他將治療精神疾病的藥物放在母親家主臥的櫃子裡。「跟小洋結婚之前,就不怎麼吃藥了,怕她知道我有精神疾病,偶爾精神狀態不好的時候就過去自己吃藥……」

檢方曾建議最嚴厲處罰,法院一審判處死緩

判決書顯示,公訴人當庭發表公訴意見認為,張某育故意殺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辯解稱主觀上沒有致被害人小洋死亡的故意,沒有任何悔罪表現;張某育及其父母故意向小洋及小洋父母隱瞞張某育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經常發作會傷害到他人的事實,該隱瞞行為和私自停藥的行為是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造成了嚴重後果;張某育的犯罪行為造成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張某育案發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系自首,但鑒於前述情節,不足以對張某育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張某育處以最嚴厲的處罰。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育因認為被害人小洋欲與他人共同陷害、加害自己,以及因家庭瑣事而對小洋心存不滿,遂生殺人之念,其持刀捅刺、割劃小洋多處要害部位數十刀,致小洋當場死亡,依照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育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某育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張某育向被害人故意隱瞞病情,自行停藥對於案發時精神疾病的發作具有過錯,且無真誠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以及被害人近親屬不予諒解,要求從重處罰等全案具體情節,決定對張某育限制減刑。

法院一審以張某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某育限制減刑。同時判決張某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洋的父母47514元

「對於這個結果,我們無法接受。」王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已經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抗訴申請,正在等待回覆。

瀟湘晨報記者周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