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外籍家庭傭工「跳工」的行為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江玉歡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供不應求,外傭「跳工潮」(即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轉換僱主)未退。另一方面,勞工處於去年三月檢討《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並提出三項建議以打擊外傭跳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修訂《實務守則》的工作進度為何,以及有否具體時間表;

(二)如何確保修訂《實務守則》後,職業介紹所能夠清晰向外傭求職者解釋現行政策下,轉換僱主的申請條件和可能後果;會否考慮要求職業介紹所必須錄音或錄影整個解釋過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考慮在《實務守則》內的服務協議範本,加入外傭提早離職退款安排條款,例如列明退款比例及離港安排等,以加強保障外傭和僱主的權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在《實務守則》訂明,職業介紹所除了不應向外傭提供金錢誘因誘使其提早終止合約外,也不應向外傭家人提供金錢誘因;政府有何調查策略和處分機制,應對職業介紹所涉嫌透過境外招聘代理或中介機構作出上述行為;

(五)為進一步保障本港僱主的權益,當局會否考慮與外傭來源地政府加強合作,阻截不道德職業介紹所和外傭分別意圖騙取中介費和離職保障權益(例如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鑑於二○二三年《施政報告》提出,開放老撾人才來港工作,當局有否同時探討拓展外傭來源地至老撾;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關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情況。除勞工處嚴厲打擊職業介紹所的不良經營行為外,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亦嚴格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二○二三年,因涉嫌「跳工」而被入境處拒絕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共有502宗,較二○二一年疫情期間的2 833宗大幅減少約八成,外傭「跳工」的情況已顯著改善。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入境處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於二○二三年上半年完成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初步建議的諮詢工作後,已分析及研究收集到的意見,並正參考各持份者提出的建議及關注確定《實務守則》的修訂內容,以及制訂執行經修訂《實務守則》的機制。勞工處會在今年第二季頒布經修訂的《實務守則》。

(二)《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僱主及外傭講解他們在「標準僱傭合約」和《僱傭條例》等相關法例下的責任和權益。職業介紹所須要求僱主和外傭以書面確認職業介紹所已向他們解釋有關事宜,以及保存有關書面確認供勞工處查閱。經修訂的《實務守則》將要求職業介紹所進一步向外傭講解轉換僱主的規定,以及保存由外傭簽署的書面確認。

(三)經修訂的《實務守則》將要求職業介紹所在與僱主訂立的書面服務協議內,訂明如果外傭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的安排,進一步保障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實務守則》所載的服務協議樣本亦會加入新的部分,要求職業介紹所說明有關安排。

外傭離港安排方面,按政府現行的政策,外傭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或完成僱傭合約後(以較早的日期為準)離開香港。「標準僱傭合約」訂明,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確保外傭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可以順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因缺乏旅費而滯留香港。

(四)經修訂的《實務守則》將進一步要求職業介紹所不得採用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如職業介紹所違反有關規定,勞工處可作出處分。如上文所述及根據勞工處的執法經驗,針對職業介紹所及外傭實施相關措施,可有效打擊外傭「跳工」的不當行為。

(五)政府已與主要外傭來源國家的駐港領事機構設立跨部門常設聯繫機制,討論共同關注的外傭事宜,並交換有關不良職業介紹所的資訊,確保僱主及外傭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如發現有境外機構就外傭來港就業的安排有不當行為,勞工處會通過聯繫機制向有關政府反映,並要求作出適當跟進。

(六)為開拓更多外傭來源地及增加來港的外傭供應,勞工處一直留意不同外傭來源國家的勞工市場狀況,並與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包括向不同來源國家的駐港領事機構介紹香港的輸入外傭政策,並鼓勵更多他們的國民來港從事家庭傭工的工作。現時,輸入外傭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除此以外,政府並無限制僱主聘用任何國籍的外傭。僱主可按其需要,決定從上述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輸入外傭。

《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宣布開放越南人才來港就業的政策,以及老撾及尼泊爾人才來港就業、受訓和就讀的政策,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整體吸引人才策略,並不包括輸入外傭的入境安排。政府會不時作出評估,基於包括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及保安等方面的考慮,確保輸入外傭的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需要及情況。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