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十五日)出席入境事務學院結業會操後會見傳媒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記者朋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昨日(三月十四日)在法案委員會已經完成討論。
 
首先,很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和委員,他們用馬拉松的形式,長時間地、爭分奪秒地審議《條例草案》,目的是希望能夠快些完成這《條例草案》,能夠令香港早一日得到安全。
 
我想說說在這討論中,總共用了接近50小時,委員也提出差不多超過1 000條問題,而就着一些個別討論,有時討論一條條文更是超過一個小時。我們昨日提出的修正案,在總共80多條修正案中,大部分都是由委員透過討論提出一些很好的意見,讓我們優化《條例草案》,從而令《條例草案》能夠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安全。
 
今早較早時間,我已經去信內會(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希望內會能夠支持我向立法會主席(提出),希望他能夠批准就《條例草案》豁免一些時間性的規限。我很高興內會全體委員通過支持我們提出的做法。另外,我很高興知道內會已設定明日(三月十六日)中午為提交修正案的限期,令《條例草案》可以盡快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在此我想講講,我留意到近期有人對《條例草案》中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能夠就維護國家安全制訂附屬法例,想有多點了解。另外我亦留意到有人刻意抹黑,說這個條文可以賦權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胡亂立例,喜歡立甚麼例也可以,乘機恫嚇香港人。我想告訴大家,是不會的,因為附屬法例在香港是很普遍的,亦是普通法國家常有的立法方式,英國和美國也有。附屬法例是其中一個立法方法,透過「先訂立,後審議」這個比較簡便快捷的方法進行立法,一般都是為了體現主體法例的其中一些實施方法和細則。
 
我可以舉個例子,附屬法例必然會包含在主體法例中,(範疇)不會超過主體法例。有人會說你會否胡亂立法?現時提到的拘留期是14日,會否透過修訂附屬法例變成20日,甚至30日?我可以告訴大家是不會的,因為主體條例說了是14日,就是14日,附屬法例不會超越此條例。有人會說你可以註銷護照,(將來)會否自己制定附屬法例,連身份證也一併註銷?是不會的,因為主體法例說了只可以註銷護照,就是護照而已。那究竟有甚麼可以透過附屬法例去做呢?我舉個例子,《條例草案》中有提到可以為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案件的人士提供安全保護,我們就可以透過附屬法例的方式,例如提供安全屋,又或者是提供人身保護等,這正正是附屬條例所賦予我們去做的。其實在二○二四年至目前為止,就不同的主體法例,在香港已經有超過20條附屬法例透過這方法通過。
 
最後我想講講,我留意到今日有美國反華政客建議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官員「制裁」,又恫嚇在香港做生意的美國商人或是在香港生活的美國人,說第二十三條立法後就會很危險。我想說這種恫嚇式騙徒手法不能騙到香港人,香港人非常清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保障我們的安全,有98%的人均支持立法。我亦認識很多在香港生活的美國人,包括生意人,他們都知道第二十三條立法只會保障他們的安全,又告訴我在香港生活比在美國生活安全得多。所以我相信香港市民均不會擔憂,都會認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只會令我們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多謝大家。
 
記者:《香港國安法》內已經有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相關條文,人大亦在二○二二年作出解釋,為何仍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加入相關條文,以及加入之後,你覺得可如何更好配合銜接《香港國安法》?
 
保安局局長:《條例草案》在弁言內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們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除了《香港國安法》,亦要跟現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互相配合,渾然一體。我們要整體發揮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的效用,所以在維護國家全條例內亦會提出相關條文。
 
記者:今日天主教香港教區發出聲明指,第二十三條立法不會影響神父告解的保密性。如果神職人員聽到一些有意圖想違反叛國罪的人的告解,他們又沒有舉報告解的人士,這些神職人員是否真的會觸犯隱匿叛國罪?或者會否有一些例子,有一些特定情況是一定要舉報?神職人員是否真的可以(有)豁免?
 
保安局局長:我非常尊重宗教自由,我相信任何人只要在(遵守)法例(的情況)下從事任何活動都受到保障。
 
記者: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及任何根據香港法例獲得賦權的人都要尊重和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坊間亦有人擔心這樣會否影響到不同機構的獨立自主性?
 
保安局局長:這個絕對不用擔憂,因為國安委透過秘書處提出的要求一定全部都是合符法例的情況下進行。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