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就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加強執法

衞生署今日(三月十九日)表示,為防止不當使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標識和名銜,署方已加強相關的執法行動,以及宣傳和教育工作。

衞生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時,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二○二三年九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間涉嫌違法展示須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及/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的個案跟進調查。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該名東主於今年三月八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港幣4,000元。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

此外,根據《條例》,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條例》對使用「藥房」標識(附件一)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衞生署如發現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會採取執法行動。

為防止藥商不當使用相關標識和名銜,以及加深市民對註冊藥房的認識,管理局早前通過並將採取以下措施:
 

  1. 去信提醒各列載毒藥銷售商不得使用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或與該標識相似的標識及名銜的法例規定;
  2. 針對非藥房的藥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載毒藥銷售商)的申請,其處所不得使用或展示「藥坊」的名銜;及
  3. 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附件二),並於今年第二季將其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市民可透過掃描標籤上的二維碼,獲得該註冊藥房的資料。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已在其網頁詳列所有藥物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search_drug_dealers.html),供市民查閱。

發言人提醒市民及旅客,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為進一步協助市民辨別不同類型的藥物零售商及加深對藥物規管相關法例的了解,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備有教育資料,包括《香港的「藥房」》《藥房與藥行─問你知多少?》,供市民參閱。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