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美國2024年大選如何“維穩”?最高法院下場排雷

美國最高法院。人民視覺 資料圖

上週,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一項有爭議的法律理論,即“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或原則),該理論如果被採納,將徹底改變美國選舉的進行方式,賦予州立法機構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以決定選舉規則。

已確定角逐2024年大選的美國前總統特朗普或許對此結果並不滿意。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曾利用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來證明,他們企圖推翻2020年大選結果的主張是正當的。考慮到目前共和黨人控製著拜登在2020年贏得的四個州的立法機構——佐治亞州、亞利桑那州、威斯康星州和新罕布殊爾州,此外他們還控製著北卡羅來納州和佛羅里達州這兩個搖擺州的州議會,一旦製定選舉規則的權力落入民選政客手中,共和黨的結構性優勢將非常明顯。

據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報導,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結果,否決了共和黨主導的北卡羅來納州立法機構提出的獨立州立法機構理論。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代表在最高法院占多數的保守派撰文表示,美國憲法並不像立法者聲稱的,可使之行為免受州法院的審查。相反,羅伯茨指出,州立法權受到聯邦和州憲法以及普通州法律的限制。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美國研究中心副主任刁大明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指出,在涉及到憲法解釋的問題上,保守派大法官們已呈現出一種分裂的狀態:以首席大法官為首的3人繼續保持對憲法保守的解讀態度,而另外3人完全遵守對保守派有利的政治選擇。

投票規則製定權之爭

該案的具體爭議點是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該裁決認為州立法機構違反了州憲法禁止黨派不公正劃分選區的規定。由於州法院最終為2020年大選劃定了新的國會選區界限,共和黨主導的州立法機構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議員們認為,聯邦憲法賦予州立法機關設定選舉“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權力的條款意味著,只有州立法機關才能製定選舉規則,而法院則無權製定選舉規則,與州憲法的規定也無關。

同時,在2020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由於新冠疫情仍在初期擴散過程中、疫苗也未問世,全美各州調整了選舉規則,包括在人口稠密地區添加選票投遞箱、放寬郵寄選票的接受期間等規則。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刊文指出,其中許多調整是由州法院、州長、州務卿和其他州選舉管理人員實施的。

根據“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這些規則的改變都是“非法的”,因為它們不是直接來自州立法機關。這也是特朗普多次試圖推翻2020年大選結果的基礎。特朗普的支持者,如右翼律師約翰·伊士曼(John Eastman)、得克薩斯州總檢察長肯·帕克斯頓(Ken Paxton)和密蘇里州參議員喬什·霍利(Josh Hawley)等,就利用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主張拜登在其關鍵州獲得的勝利是非法的,這也為特朗普煽動2021年1月6日國會山騷亂事件提供了一個法律層面的支點。

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並非特朗普及其支持者首創,早在2000年,時任美國總統候選人喬治·布殊的律師就在其法律論據中提出該原則,以試圖阻止佛羅里達州重新計票。然而,據美國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報導,特朗普及其支持者在使用該理論時表現出了更大的野心。

最高法院上週的裁決與特朗普的選舉策略之間最明顯的聯繫是1892年的“麥克弗森訴布萊克案”,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指出:在選擇任命選舉人的方式上,州議會的權力是全面的(plenary)(比如,州議會可以選擇自己任命選舉人)。Politico認為,這項裁決為密歇根州允許按國會選區任命選舉人的法律鋪平了道路,並強調了立法機關決定總統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權力。

伊士曼多次引用該裁決作為證據,表明州立法機構可以簡單地忽視州法院在選舉人任命方面的決定,在本月尋求保住他的加州律師執照時,伊士曼再次重申了這些論點。時任司法部官員傑弗里·克拉克(Jeffrey Clark)也在國會山騷亂事件之前引用過“麥克弗森訴布萊克案”,他敦促美國司法部領導人在2021年1月6日發佈相關信件,並希望他們召開立法機構會議,考慮任命新的選舉人名單。

對此,羅伯茨明確表示,麥克弗森案的裁決並不是為州立法機構無視州憲法、法律和法院的約束開了綠燈。事實上,19世紀的觀點並沒有解決現下衝突的能力。“我們在麥克弗森案中的決定與密歇根州憲法條款和州立法機構行動之間的衝突無關——這是我們今天面臨的問題。”他寫道。

前路仍有爭議

最高法院駁回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的決策關閉了美國選舉法可能進行徹底改革的道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撰寫了法院的意見,三位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和克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以及兩位保守派大法官佈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和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也加入了法院的多數意見。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大法官表示反對。

刁大明表示,即便是美國保守派的政治人物,例如這些持保守派立場的大法官們也面臨著一個選擇,即要不要維護憲法文本主義。“在美國司法體系中,具有保守派傾向的大法官們之間一直有一個所謂的爭議——支持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還是司法文本主義(textualism)。”他說。大多數保守派大法官們更擁護後者,已去世的斯卡利亞大法官就曾指出,他對憲法所持的司法態度就是“原旨主義”或“文本主義”(註:文本主義由原旨主義演化而來,但更注重於憲法文本的字面意義,原旨主義則更注重憲法起草者的用意)。在此次裁決中,持反對意見的三名保守派大法官表現出更偏向黨派利益的態度,而非根據憲法原意的解讀,刁大明認為,這也體現出保守派中存在的分裂。

持反對意見的托馬斯大法官指責多數派意見“為布殊式的州選舉法爭議開闢了一個新領域”,並表示這是一個更加不確定的領域,他“擔心”多數人提出的框架“可能會導致大量州憲法具有聯邦問題的性質,不適合聯邦法院有意義或有原則的裁決。 ”據《國會山報》報導,伊士曼也表示,該裁決創造了“沒有明確答案的訴訟富礦”,未來將會出現更多試圖削弱州立法機構製定選舉法能力的訴訟。

對此,刁大明認為,獨立州立法機關理論是對憲法的過度解讀,是完全淩駕於聯邦法律之上的。只要不違反大的憲法框架,州立法機構製定選舉法(例如製定投票時間、地點、方式)的能力是沒有被削弱的。此次裁定只是對憲法的解讀提出一定的限制,並非給削弱州立法機構的權力製造缺口。“如果說一定的限制就是對其能力的削弱,毫無限制才是不被削弱,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裁決中,最高法院保留了州法院根據州憲法審查選舉法的權力,敦促聯邦法院“不要放棄行使司法審查的職責”。與此同時,羅伯茨表示,在監督選舉條款時,州法院“沒有自由”來超越“司法審查的一般界限”。那麼,如何判定州法院何時超越其被賦予的權力?美國最高法院沒有就此表態,或許最高法院會留待另一天製定一個標準,以確定聯邦法院何時可以告訴州法院,它在解釋州法律方面“走得太遠了”。

據《紐約時報》報導,卡瓦諾大法官強調,“聯邦法院對州法院在聯邦選舉案件中對州法律的解釋的審查應該是尊重的。”他寫道,“但尊重並不意味著(聯邦法院的)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