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利用錄像蒐證加強打擊無牌熟食小販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為提高蒐集證據的效率,並減低行動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安全風險,食環署在北區試行以錄像蒐證為主導的新執法策略,以有效打擊無牌熟食小販活動。

食環署昨晚(四月十七日)在上水彩園路近寶石湖邨服務設施大樓一帶採取代號「夜鷹」的先導執法行動,以錄像設備蒐集證據為主導,記錄該處無牌熟食小販的違法行為和資料作為證據一部分,打擊懷疑有組織性的無牌熟食小販活動。自二○二三年至今,該地點共錄得19宗無牌販賣投訴。行動中,食環署拘捕四人,就涉嫌在公眾地方無牌販賣、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未領有有效牌照而烹煮或加熱食物作販賣用途展開檢控程序,並檢取四架熟食手推車和其他相關工具,以及即時銷毀約20公斤相關食物。

發言人表示,新執法策略有助前線人員更有效蒐集證據,即使小販離開販賣現場,執法人員仍可根據錄像證據作出拘捕行動,不但可避免在販賣現場發生衝突或混亂場面,亦可減低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風險,提升打擊無牌熟食小販活動的執法成效。

發言人強調,由於檢獲的手推車極為不潔、食物來源不明,且在不合規格和惡劣的衞生環境下配製,食物易受不潔用具和有害微生物污染,對食物安全和公眾健康構成威脅。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除非持有食環署簽發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除非持有經營熟食的牌照,任何人不得為販賣而烹煮任何食物或給任何食物加熱,或管有任何擬作烹煮食物或給食物加熱用途的煮食爐或加熱器具,違者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如無牌販賣活動引致阻塞通道,執法人員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加控違例人士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會持續打擊無牌熟食小販活動,以保障公眾衞生及食物安全,並提醒市民注意食物安全,不應掉以輕心,切勿光顧無牌熟食小販。由於試行效果理想,食環署會考慮在其他地區應用新執法策略,以打擊無牌熟食小販。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為提高蒐集證據的效率,並減低行動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安全風險,食環署昨晚(四月十七日)在上水彩園路近寶石湖邨服務設施大樓一帶採取代號「夜鷹」的先導執法行動,以錄像設備蒐集證據為主導,記錄該處無牌熟食小販的違法行為和資料作為證據一部分,打擊懷疑有組織性的無牌熟食小販活動。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為提高蒐集證據的效率,並減低行動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安全風險,食環署昨晚(四月十七日)在上水彩園路近寶石湖邨服務設施大樓一帶採取代號「夜鷹」的先導執法行動,以錄像設備蒐集證據為主導,記錄該處無牌熟食小販的違法行為和資料作為證據一部分,打擊懷疑有組織性的無牌熟食小販活動。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為提高蒐集證據的效率,並減低行動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安全風險,食環署昨晚(四月十七日)在上水彩園路近寶石湖邨服務設施大樓一帶採取代號「夜鷹」的先導執法行動,以錄像設備蒐集證據為主導,記錄該處無牌熟食小販的違法行為和資料作為證據一部分,打擊懷疑有組織性的無牌熟食小販活動。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為提高蒐集證據的效率,並減低行動對途人和執法人員構成的安全風險,食環署昨晚(四月十七日)在上水彩園路近寶石湖邨服務設施大樓一帶採取代號「夜鷹」的先導執法行動,以錄像設備蒐集證據為主導,記錄該處無牌熟食小販的違法行為和資料作為證據一部分,打擊懷疑有組織性的無牌熟食小販活動。
行動中檢獲的手推車和相關工具。
行動中檢獲的手推車和相關工具。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