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網上點餐平台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消費者委員會早前實測了六個網上點餐平台,發現部分平台的食物價格、運費、送遞時間和客户服務存在問題,例如有些食物在平台上的價格比顧客到食肆外賣自取的價格高達八成、有些送餐員沒有通知客户就把食物掛在門外,以及有些平台的遲到率高達三成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網上點餐平台服務的市場規模、用户數量和投訴數據;如有,詳情為何,以及該等數據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比較為何;
 
(二)有否制定或考慮制定相關的法律或規例,以規管網上點餐平台和其送遞員的行為,例如要求他們提供準確和透明的價格資訊、保障食物品質和衞生,以及負責處理客户的投訴和退款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與網上點餐平台和飲食業界溝通和合作,以提升他們的服務質素和社會責任,例如鼓勵他們推廣最佳實務、設立行業標準、提供培訓和指引,以及加強監察和檢查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措施提高消費者對網上點餐平台服務的認識和協助消費者了解他們應獲得的保障,例如加強教育和宣傳,以及提供比較和評價工具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香港法例已在多方面就食物安全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作出規管。就有關網上點餐平台的各部分問題,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在食物安全方面,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持牌食物業處所在提供外賣及外送食物服務時,亦須遵守相關的持牌條件,包括有關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和運送溫度的規定。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二○二二年十一月推出了餐飲外賣及配送服務實務指南(指南),訂明處理和配送即食餐飲時的基本衞生和食物安全指引,供食物業處所和外送服務承辦商等業務經營者參考及遵行,以減低出現食源性疾病的風險。指南亦建議外送服務承辦商建立機制以處理不符衞生規定的情況及顧客投訴,以及為送餐員提供足夠培訓,使其了解基本的食物安全原則,例如良好衞生習慣、防止食物受污染和干擾的方法,以及時間/溫度控制。
 
食環署一直與網上外賣平台和食物業界保持溝通,包括舉行多次會議,向業界介紹指南內容,並提供食物安全意見和培訓資訊,以及提醒業界應確保為顧客製備的食物在安全及未受污染的狀態下送達。現時有超過1 000間食物業處所和三個主要外送服務承辦商確認落實遵行指南。
 
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也已制定《外賣及餐飲配送:給食物業及消費者的食物安全建議》,為外送餐飲的運送溫度與時間、減少交叉污染風險、防止食物遭受干擾及保持個人與食物衞生四方面提供建議,協助業界及消費者採取適當的食物安全措施。為了加強消費者和業界對外賣及餐飲配送的食物安全認識,食安中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網上刊物、社交平台、電台廣播及電子信息等,呼籲市民應盡快收取並進食外賣食物。食安中心亦設有專題網頁供業界及市民查閱有關網購食物安全的最新資訊。此外,食安中心一直密切監測網購食物的安全。在二○二三年的網購食物監測中,有約1 100個樣本是抽驗經網上外賣平台購買的食物,當中有一個即食生蠔樣本被驗出大腸桿菌含量超標,其餘全部測試合格。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方面,《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香港海關是第362章的主要執法機關。另外,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保障和促進消費者權益的法定機構,一直透過不同途徑,向消費者提出與網上點餐平台相關的消費警示及建議,例如不時在其出版的《選擇》月刊刊登有關點餐平台的手機程式及外送服務的調查文章,比較不同平台的收費詳情、送遞服務質素及營商手法等,同時載述相關的消費者投訴個案,為消費者提供實用的消費資訊。
 
在二○二一年、二○二二年和二○二三年,食環署處理涉及網上外賣平台的食物投訴個案數目分別為138宗、170宗及147宗。另外,海關在上述年份接獲有關在網上平台售賣食品及飲品並涉嫌違反第362章的舉報數目為23宗、19宗及42宗。環境及生態局沒有統計網上點餐平台服務的市場規模、用戶數量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數據。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