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上法院離婚 財產先講清楚

本報訊(記者 郭劍烽)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寶山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原告黎某與被告餘某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黎某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餘某離婚並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審理中,雙方均表示要求對方提供名下財產情況並同意如實陳述自己名下財產狀況。

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為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範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寶山法院向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明確要求當事人在收到此令十五日內,如實向法院報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寶山法院將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承諾書、申報表等,及時送達了雙方當事人,詳細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黎某與被告餘某收到相關材料後,均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了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長期以來的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十分常見,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合法權益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於受調查令適用範圍的限制,後續法院在依職權調查過程中也是阻力重重。

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是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有助於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如果案件審理中財產狀況發生變動,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財產,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寶山法院發出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根據這一新規所實施的一項重要舉措,將有效推動解決長久以來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難題,有助於法院最大限度查實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有利於依法公正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