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腳醫生給失足婦女看病獲刑案」引爭議,法學專家這樣說

來源 | 瀟湘晨報

記者 | 曹偉

因曾給失足婦女上門看病,一名村醫馮某某被判協助組織賣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近日,這一陳案判決被律師發佈網絡後,引發爭論。

馮某某案一審判決實際已經發生10多年。在今年3月,因一次法律從業者的業務交流中,有人提及馮某某案,迅速引發法律、醫療從業者的熱議,不斷有人在網絡平台討論此案,認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討價值。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從中國球證文書網證實,該案於2012年4月18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後有被告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2012年12月19日二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杭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鄭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閑店,控制女性賣淫及她們出去看病不便於老闆控制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與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失足婦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最終,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

在該案被告人上訴後,浙江高院經綜合評判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接受指示上門為受控制的失足婦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浙江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據南方週末的報導,馮某某在該案此次被關注後回憶,他是安徽六安人,10多年前在當地一個村診所當村醫,像當時很多類似村醫一樣,他們自身和場所都沒有執業證照。2008年前後的一天,一個浙江籍的休閑店老闆李某華突然找來稱店裡有服務員生病了,讓他去看看。

後來,李某華及其開休閑店的親友多次找到馮某某上門給「女服務員」看病。時間久了,馮某某也猜到這個表面按摩洗腳的店子,應該從事的「不正當行業」,但他沒有想過去舉報或者報警。一方面,他覺得作為醫生給病人看病,不需要過問病人是什麼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還是個開「黑診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問題。2011年5月底,馮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今年3月,南京刑辯律師付士峰在微博上稱有關馮某某的判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定性分析錯誤,(馮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屬於本質上無社會危害性的中立的幫助行為」。

也有律師撰稿指出:「陸某隻是因為懂得醫療知識,臨時被邀請去治療,不是該組織的成員……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醫生的職責,因此,不能作為共同犯罪對待……如果這種行為評價為犯罪,那給嫌疑人和被告人體檢、治療的醫生,是不是也都構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沒有治療的權利了?

據媒體報導,該案被告人的代理人稱,當時庭審過程中是最後一個被告人,庭審的時候,律師給其做無罪辯護。「律師說如果醫生的行為有罪,按照這個邏輯,那麼那條街上所有給失足婦女供盒飯的餐飲店都有罪,為什麼不一樣抓起來審判呢?」這名代理人稱。

不過,也有網民表示,女性在長期受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可能採取自傷自殘的方式意圖逃脫,組織賣淫者出於維護生產工具而非人道主義的考慮安排治療,又擔心暴露,才沒有去正規醫療機構。醫生上門診療的行為,客觀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為組織者繼續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種幫助作用。

對此,湘潭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黃明儒表示,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早將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從組織賣淫的共犯行為中剝離出來,單獨規定了協助組織賣淫罪,使原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行為實行行為化,使原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刑法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黃明儒認為,協助組織賣淫正犯化的另一方面,是不能夠把幫助行為過於泛化,不能將協助行為泛化到所有的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幫助行為,應該看這個行為本身對組織賣淫有沒有直接的加工行為,而不是一個日常加工行為。

黃明儒認為,村醫上門給失足婦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應該視為犯罪。醫生看病是一個正常的職業行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醫權。如果馮某某明知對方在對方從事不正當職業,他有報告的義務,但沒有報告並不意味著犯罪。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明知不報告就構成犯罪,沒有這種規定的話要構成幫助犯罪就必須是「事前共謀」。

截止目前,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尚未對此案作出回應。而馮某某本人對於此案則表示,因為牢也坐了,事情也過去很多年了,他已經不想再提起這個事。現在唯一擔心是他的案底以後可能會影響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