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合併答辯發言全文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合併答辯的發言全文:
 
主席:

今次的修正案大部分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深入討論提出的。我再次感謝委員對《條例草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支持並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令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做得更實在、更精細、更完備。

我留意到剛才議員的發言均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特別是支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透過附屬立法增加就「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的煽惑對象而言,以及就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而言適用的公職人員的範圍的兩項修正案。

關於「間諜活動」罪中的「誤導」一詞,議員亦非常同意相關定義應予以刪除,並按其字面意思作解釋。

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所涵蓋的公共基礎設施,議員亦表示歡迎條例將明確涵蓋位於香港特區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物流基礎設施及提供金融服務的基礎設施。

「境外干預」罪的名稱更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罪行元素維持不變;就「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中的其中一種不當手段,我留意到議員支持把「精神受創傷」及「精神壓力」的提述分別更改為「受到心理傷害」及「心理壓力」。

此外,議員亦同意就與受禁組織相關條文的一些修訂,包括保障一些因正當理由而參與受禁組織被清盤的過程的人的相關條文。另外,議員亦同意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作出修訂,使公司有關成員可能因要參與清盤過程而需要以該公司成員的身分行事時,不會因此而觸犯相關罪行。議員也同意令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同樣受到規管的建議。

就裁判官可將申請聆訊押後一段合理期間,議員亦同意於條例中明確訂明何謂「合理期間」。

考慮到潛逃者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威脅,議員亦同意刪去要等待拘捕令發出後六個月才可以對潛逃者採取措施的要求,這亦是大部分議員的意見;以及如任何要求發出特區護照的申請,是由有關潛逃者所提出的,則該項申請應該視為無效。

同時,為保障第三方,議員亦同意訂明第三方不會僅因作出根據在有關潛逃者成為潛逃者當日之前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的作為,而被視為違法;以及訂明任何人可根據特區的法律或有關公司的組成或運作所根據的章程、規則或其他規管文件而就有關潛逃者行使任何權力。

關於行政長官、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政務司司長在維護國家安全的角色是否能夠有效體現,我希望重申修正案已包括以下條文:第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權力;第二,規定凡香港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以及第三,政務司司長可就國安教育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令。

有議員亦關注非國安案件的人員亦有被「起底」的可能,議員非常同意我們把保障人員的措施涵蓋涉案一方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被告人的非國安案件;以及於條例中新增一項「指明法院可應申請採取身分保密措施」及相關的違反身分披露禁令的罪行。

主席,今次《條例草案》的審議,以至作出各項的修正案,可以說是政府和立法會共同努力的成果,亦再一次顯示和證明在一個理性務實的議政平台,行政和立法機關務實討論,實事求是為國家、為香港、為市民謀福祉,一定能夠商議落實好各項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繁榮穩定的法例及政策措施。

在此,我再重申,各項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在此再次懇請議員支持各項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