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筱魯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勞工及福利局和社會福利署於二○一三年九月推出「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特別計劃),鼓勵非政府機構善用其持有的土地,透過擴建、重建或新發展,提供或增加政府認為有殷切需求的福利設施。然而,政府於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截至去年三月初,特別計劃下僅得六個項目已完工並投入服務,完成率僅約百分之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別計劃下各個項目的最新進展為何;有否就加快各個項目的進度訂立具體目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訂立有關目標;

(二)會否為涉及處理特別計劃申請的政府部門設立恆常的協調和統籌機制,並積極推動特別計劃和主動向申請機構提供協助;及

(三)有否考慮,在有意參與特別計劃的機構提交申請後,盡早向它們提供有關土地的基本資料(例如地契條款、用地規劃,以及交通和噪音方面的限制),以協助它們盡早展開規劃及提供最合適的福利設施;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通過長、中及短期策略,物色合適用地或處所提供福利服務,從而滿足殷切需求。

在長期策略方面,政府已把按人口提供資助安老服務設施、幼兒服務設施和康復服務設施的規劃比率加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在新發展或重建地區的規劃過程中,為上述設施及早預留所需用地和空間。

在中期策略方面,社會福利署(社署)一直與相關的政府部門保持密切聯絡,在各公共屋邨發展或重建項目和市區重建項目中物色合適的用地,以提供福利設施。政府亦致力通過賣地計劃和「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特別計劃),適當地增加福利設施的供應。另外,我們也盡量善用空置校舍等可供使用的政府處所,探討是否適合改建為福利設施。

在短期策略方面,社署在政府產業署協助下,一直通過不同途徑物色和洽購合適的處所以提供福利設施。

就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分別於二○一三年九月和二○一九年四月推出第一期和第二期特別計劃,鼓勵非政府機構透過擴建、重建或新發展,提供或增加有殷切需求的福利設施。第一期和第二期特別計劃共收到88項申請,當中23個項目因各種原因(包括用地限制)難以繼續推展而由申請機構主動撤回或被剔除。截至二○二四年二月底,有六個項目已經完工並投入服務、兩個項目處於建築階段、10個項目處於詳細設計階段和22個項目處於技術可行性研究階段。至於餘下的25個項目,有關的非政府機構仍處於構思及初步規劃階段,社署會按它們的實際進度,支持機構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

非政府機構在推進特別計劃項目時可能會受多項因素影響發展進度,包括用地周遭環境的限制、公用設施和交通配套、地契條款訂明的規定、分區計劃大綱圖訂明的限制、地區諮詢結果等。發展進度也視乎申請機構會否在項目發展的過程中修訂內容,以及擬備文件和提交必須資料所需的時間。由於非政府機構一般並非專業於發展項目,在進行規劃時,可能要用上較多的時間完成相關程序。基於個別項目發展所需的時間,或會因用地的規劃及發展限制、技術問題、機構自身的因素等而各有不同,我們認為不宜就特別計劃項目訂立目標。

(二)為推動和統籌特別計劃下的項目,社署為申請機構在規劃及發展過程中提供一站式協助,並制訂了多種撥款申請及招標文件的指引及範本以供機構參考。社署一直與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建築署、地政總署、規劃署、屋宇署等保持密切聯繫,就個別項目牽涉的事宜,包括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取得規劃許可、地契修訂等,為機構提供協助和協調。為進一步協助申請機構推進其工作,社署已於二○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期間,主動約見每一個參與特別計劃的非政府機構,檢視並討論其建議項目的進度。社署署長亦於二○二三年九月召開了跨部門會議,集合多個負責規劃、地政、交通、環境等專業範疇的部門代表,以加強各相關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之間的協調,協助申請機構解決個別項目在各個規劃階段遇到的技術問題。社署會繼續按個別項目的實際情況,主動安排機構與有關政府部門進行會議,從而加快推展項目。

(三)為了讓申請機構能盡早知悉其建議項目可能存在的限制,社署與機構就項目的發展參數、提供服務的種類及名額等細節達成共識後,會就建議項目徵詢相關政府部門,包括規劃署、地政總署、屋宇署、運輸署、環境保護署等,並把所得的初步意見(包括用地規劃、地契條款、交通等限制)整合以供機構參閱。其後,機構委聘的顧問會為項目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並會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交各項技術評估報告(包括交通、噪音、渠務影響評估等)作審批。顧問亦會協助機構解決技術或其他相關問題,包括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取得規劃許可、地契修訂等,讓項目得以繼續推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