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近30年,離婚時財產怎麼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劉女士和高先生年結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兩人開始分居

女兒隨劉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劉女士打官司要求離婚

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

房產、證券資產、

車輛、保險等

總價值達500餘萬元

高先生樂意了

……

圖源:東方IC圖源:東方IC

劉女士訴稱,因丈夫出軌,對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傷害,因此雙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無夫妻感情。分居後,孩子一直跟隨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長期不聞不問。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高先生辯稱,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財產。雙方分居近30年,經濟上早已獨立,財產上已經歸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務勞動補償款,分居期間,女兒雖隨劉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兒成年後為其購置了房產,又多次轉賬給女兒40多萬元。

法院認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可予準許。劉女士和高先生結婚至今雖超過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見雙方在處理夫妻矛盾的態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現劉女士堅持要求離婚,高先生亦同意,應視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法院準予劉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財產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院認為,涉案三套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應結合本案情況,分割時應兼顧公平原則。劉女士名下房產歸劉女士所有,劉女士給付高先生占房價45%的房產折價款,高先生名下的兩套房產歸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給付劉女士占房價45%的房產折價款。證券資產、車輛、保險的分割同前述房產分割原則,高先生名下的證券資產、車輛、保險產品歸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給付給劉女士45%的折價款。

關於家務勞動補償款,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負擔了較多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劉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後,女兒一直隨劉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兒成年前,精神、物質上均疏於對女兒的關心,綜合高先生在女兒成年後為其購置房產、劉女士不屬於家庭婦女等情節,法院酌定,高先生應給付劉女士家務勞動補償款2萬元。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準予劉女士與高先生離婚,劉女士給付高先生房產折價款50萬元,高先生給付劉女士房產折價款、證券資產分割差額款、車輛折價款、保險產品折價款、家務勞動補償款等共計140萬餘元。

雙方均同意上述判決。

新民晚報

記者:屠瑜

通訊員:李滿園 陸燁波

編輯:龔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