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新增財產,怎麼算?

  新華網北京3月23日電(記者 盧俊宇)22日,“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的消息衝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日前,浙江寧波劉女士和陳先生度過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隨後,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劉女士認為,房產購買時使用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的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那麼,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本期法治課代表採訪了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杜佳虹律師,帶大家一起學習。

離婚時五類情況財產不予分割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杜佳虹表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以約定方式確立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在離婚時不予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雙方沒有進行過特別約定的,則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五類情況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財產的類型如果在婚後進行轉化,如出售婚前房產所得現金,則需要注意該等轉化一定要儘量避免與夫妻共有財產發生混同或雜糅,轉化前後的財產應當具備對應性,轉化後的財產方可被認定為個人財產。”杜佳虹建議。

離婚冷靜期的新增財產並不必然屬於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離婚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而當離婚冷靜期正式加入協議離婚的程序中後,也產生了與財產分割相關的法律問題。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嗎?

  杜佳虹表示,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產並不必然屬於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仍屬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新增財產的權屬認定,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例如,離婚冷靜期內一方父母所留遺產,如未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雙方也未在《離婚協議》中對離婚冷靜期中所獲得的財產進行明確約定,則該部分新增資產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再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現金歸一方所有,則該方用相應的現金購置的房產則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另外,對於離婚冷靜期內的財產,杜佳虹建議,為減少爭議,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以及冷靜期內所取得財產的歸屬問題。如在冷靜期內,一方發現對方名下出現了《離婚協議》中未進行分割或未進行明確約定的財產,則該方應當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對方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協商,明確分割方案。如雙方爭議較大,且對方已經在冷靜期內出現了轉移財產的情況,則應盡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