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張繼科事件」六大焦點

  近幾日,有關張繼科因借錢欠債及傳播女演員隱私影片傳聞在網絡上沸沸揚揚,對此,張繼科方兩次發聲否認,但爆料者爆出借條,再次引爆網絡。4月3日午間,話題「安踏刪除張繼科宣傳物料」登上微博熱搜第一位。

  傳播隱私影片且當做抵押物是否構成犯罪?若工作室發佈的聲明違背事實,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網傳「緋聞是真的就告名譽權侵權,假的才告誹謗罪」,名譽權侵權和誹謗罪有什麼區別?目前曝光的「借條」等材料是否可作為法律證據?爆料者的爆料是否也存在違法的爭議?求涉張繼科事件女演員影片是否犯罪?六大焦點一一解讀。

  焦點一:傳播隱私影片且當做抵押物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爆料,張繼科因無法償還賭債,將前任女友的私密影片發給了債主。傳播別人私密照或私密影片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聶洋城介紹,傳播他人私密影片可能構成侵犯他人隱私。隱私權是指個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隱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我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規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如果故意傳播私密影片,且該影片可能被認定為含有淫穢內容,對此進行廣泛傳播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廣泛傳播是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即傳播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使被傳播的內容被較大範圍的人群所知悉,傳播對象通常為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向一人提供淫穢物品雖也可稱之為「傳播」,但除非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不作犯罪處理。即如果是小範圍傳播,基本需要受害者自行報警。但若造成嚴重後果,如私密影片被全網傳播,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傳播行為的,警方將介入調查。

  若爆料為實,張繼科的債主向該女星勒索錢財,極有可能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張繼科是否承擔責任,視其是否與債主構成共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張繼科將私密影片給了債主,並與其進行合謀,包括共同商議等,對該女星進行敲詐勒索,二者的共同行為導致了共同的犯罪結果,則二者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張繼科不具備與債主共同敲詐的故意,未參與敲詐勒索的環節,只是將私密影片賣給或以其他方式轉給債主,則不認定為共犯,即無需為債主的敲詐勒索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存在合謀,現實中取證不易,需要債主提供相關證據,包括錄音等。

  焦點二:張繼科的聲明若有違事實是否需擔責?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此次風波中,張繼科工作室發佈聲明稱「張繼科先生無任何債務糾紛,更不存在損害他人隱私以求自保之情況,謠傳內容純屬捏造」。那麼,公眾人物工作室發佈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聲明中有違背事實的內容,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聶洋城介紹,工作室發佈的聲明一般用於對公眾表態,只是一種對外公開的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等情節,對他人產生不良影響的,也可能侵犯名譽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法律聲明中具有違背事實的內容,導致他人人格及名譽的毀損,並且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則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焦點三:名譽權侵權和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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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繼科工作室還轉發了一份律師聲明,稱目前已就侵權情況開展取證工作,將對侵權用戶提起訴訟。網上一直流傳著「緋聞是真的就告名譽權侵權,假的才告誹謗罪」的說法,這一說法是否屬實?為什麼明星不告「誹謗」而要告「名譽權侵權」?

  聶洋城介紹,選擇以名譽權侵權或者誹謗罪起訴,關鍵不在於「傳播的緋聞的真假」,而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判定該侵權行為及危害結果是否可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刑事和民事的立案條件不同,對於「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要求也不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等情況。一般而言,「明星八卦緋聞」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並不足以構成誹謗罪。

  此外,即使緋聞是真的,也不意味著發佈信息的人無需承擔責任,而是要看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若發佈的信息涉及個人信息、隱私等,則可能成立名譽權侵權。具體而言,需依據其行為判斷是否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誹謗、侮辱等侵權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他人名譽;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係。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名譽權侵權」是否勝訴判斷被傳播的緋聞的真假,因名譽權侵權行為不僅包括誹謗,亦包括侮辱等其他侵權行為,需要我們進一步理性分析和判斷。

  焦點四:目前曝光的「借條」等材料可否作為法律證據?

  盈科粵港澳大灣區刑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丁一元表示,所涉「借條」是否能夠作為法律證據使用,要通過對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來審查欠條/借條,綜合判斷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就行為人500萬元《借款合約》而言,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賭博(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資金出借給行為人。根據法律規定,該民間借貸合約無效。無效的合約因為不受法律的保護,即使借條是張繼科親筆書寫的,債主也不能獲得勝訴判決。

  焦點五:爆料者的爆料是否也存在違法的爭議?

  有輿論認為爆料者直接把張繼科前女友的隱私推到公眾面前,似乎不妥。這位爆料者的行為是否也存在違法爭議?

  丁一元表示,在網絡時代,記者曝光公眾人物的隱私,需要注意把握分寸,若該公眾人物存在違法犯罪、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則可以通過網絡曝光的方式進行舉報, 否則可能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另外,若爆料內容存在斷章取義,爆料人存在惡意詆毀他人聲譽的行為,記者未核實甄別就進行報導,則可能侵犯該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焦點六:求涉張繼科事件女演員影片是否犯罪?

  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誌和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公典律師表示,如果相關影片確實存在,網民只是在網上「求影片」,那主要就是一個低俗言論,嚴重的話會被平台封號,「但如果是網民通過某些渠道獲得了相關影片,並上傳聊天群或者網絡平台,就可能涉嫌民事侵權甚至觸犯刑法。」張公典律師表示,「網民如果將相關影片上傳聊天群或者網絡平台等,有可能會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網民還對該影片進行販賣,或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影片傳播的數量及造成的影響較大,最高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另外,張公典律師還提醒,傳播他人隱私影片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構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