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本才,被判13年

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本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本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本才利用擔任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企業經營、轉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32萬餘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張本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8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

2022年6月1日消息,張本才被查;2022年9月29日消息,張本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張本才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對本職工作不擔當不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大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多人安排工作,敗壞任職單位選人用人風氣;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破壞司法公正;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本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本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張本才出生於1967年5月。他曾任檢察日報社總編輯、社長,最高檢影視中心主任、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辦公廳主任、新聞辦主任等職。2016年,他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