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為趕急單撞傷路人誰來賠償?

【#外賣小哥為趕急單撞傷路人誰來賠償#?】外賣小哥為趕急單撞傷路人,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外賣平台、保險公司和外賣小哥各執一詞,爭執不下。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分擔,理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即外賣平台賠償。

王師傅是某外賣平台的騎手,在配送外賣途中,因為馬上要超時了,沒注意到紅綠燈,結果「嘭」的一聲撞倒了對面同樣騎電動車的小劉。王師傅倒在斑馬線上,被撞的小劉更慘,因不慎撞到了腿部直接被送去醫院治療。王師傅馬上撥通了120和交警電話。好在搶救及時,小劉並無大礙。

隨後,王師傅收到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師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小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過治療,小劉共產生各項損失1.5萬元,後因保險公司、某外賣平台、王師傅與小劉對於賠償金額及賠償責任爭執不下,小劉訴至法院。

騎手王師傅稱,他和外賣平台簽訂了《外賣配送承攬服務協議》,平台公司是用人單位的一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用人單位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所以應該由平台公司償付。

外賣平台則認為,公司和王師傅簽的是承攬服務協議,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合約裡面明確:「乙方應注意安全,乙方在實施發包工作過程中受傷、因工作行為導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出現傷害及非因工作導致死亡或受傷等出現的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此外,公司已經給騎手買了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提出,僱主責任保險合約與侵權責任人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保險公司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師傅與平台公司雖然簽訂的是《外賣配送承攬服務協議》,但是王師傅繫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平台公司為王師傅交納僱主責任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並對其進行考勤、派單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向其按月發放薪金。由此,王師傅與平台公司,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而且,《外賣配送承攬服務協議》中「乙方與甲方不存在勞動合約法律關係」、「乙方在實施發包工作過程中受傷、因工作行為導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出現傷害及非因工作導致死亡或受傷等出現的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等條款系平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約。根據民法典規定,王師傅是在外賣配送服務過程中造成小劉受傷的交通事故,符合在履行送餐職務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形,外賣平台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其員工王師傅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還查明,外賣平台為王師傅投保了僱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涉案保險單中關於除外責任的內容,屬於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責任且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涉案保險單規定了大量免責條款、限制或減少自己責任條款,保險公司應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及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除外責任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根據民法典之規定,該除外責任不能成為涉案保險單的條款,保險公司不得以「準駕不符」「拒賠夥食費」等為由拒付相應賠償款。

因此,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分擔,理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即平台公司賠償。(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