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三萬元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十三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將沙田火炭禾寮坑路一幢工業大廈的一個單位改建成迷你倉,並於平台上加建一個面積約76平方米的僭建物。該些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阻礙逃生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五萬三千六百二十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沙田坳背灣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單位的改建工程。該些改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二○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八千三百元。由於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代表在法庭求情時表示部分僭建物已被清拆,並會盡快清拆餘下僭建物,最終該名業主於本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七萬九千二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說:「僭建物及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能力,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