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解決劏房問題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洪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宣布,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工作組會進行調研,了解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的居住環境及居於「劏房」人士的組成,並聽取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以制訂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2021年人口普查》,34.2%的劏房住戶月入為兩萬元或以上,有關收入已超出一人或二人家庭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入息限額,政府會否通過是次調研,找出家庭收入超出申請公屋入息限額的劏房住戶的具體數目;

(二)鑑於根據前運輸及房屋局於二○二一年發表的《「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報告》,48.6%的「劏房」住戶沒有申請公屋,當中近三成半住戶指不申請的原因為其「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政府會否通過是次調研,找出「劏房」住戶中的非香港居民數目(例如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居民及提出免遣返聲請人士的具體人數);鑑於該等非香港居民並無資格申請公屋,政府會否研究他們「告別劏房」後有何出路;及

(三)鑑於《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規定,業主須在規管租賃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遞交租賃通知書,但截至去年十一月十四日,估價署從全港約11萬個「劏房」單位中只收到約23 500份租賃通知書,有意見認為,該情況有欠理想,政府會否通過是次調研,在走訪「劏房」單位的過程中加強抽查,要求尚未遞交租賃通知書的業主及早履行責任?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一直關注居於不適切居所市民的住屋需要,並不斷努力覓地建屋,增加整體公私營房屋的供應量。我們已覓得足夠土地於未來10年滿足308 000個公營房屋單位的供應目標,這為我們處理累積多年的「劏房」問題帶來契機。

按照行政長官在二○二三年十月公布的《施政報告》,特區政府已成立跨部門「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工作組),由組長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和副組長房屋局局長何永賢領導,就「劏房」居住環境的最低標準、取締不合最低標準的「劏房」等方面建議有序的解決方案。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現階段正全速展開討論及研究,我們亦已委託顧問公司走訪全港不同類型的「劏房」戶收集相關數據,以協助工作組了解現存「劏房」及相關住戶的最新情況。工作組的目標是通過深入調研後,得出一個實際可行、能有序解決「劏房」問題的方案,並在10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就洪雯議員的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我們所委託的顧問公司正走訪全港不同類型的建築物及訪問當中的「劏房」戶,主要目的包括估算現存「劏房」居住人口的數量和特徵、了解「劏房」的居住環境,並會收集住戶的主要數據,包括人數、收入、成員組成和居港資格等。這些資料將有助工作組就訂立「劏房」居住環境的最低標準、取締不合最低標準的「劏房」的策略和優次等方面提出有序的解決方案。

特區政府深切理解「劏房」問題關乎數以萬計家庭的居所,因此取締不符合最低標準的「劏房」不是一個可以一蹴即就的短期目標。特區政府在制訂相關政策時,大原則是不可讓住戶流離失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會給予合理時間予「劏房」業主糾正其「劏房」以符合相關標準,以及與租客商討合適的遷出安排。我們亦會小心考慮相關執法行動的時機和優次,以及合適的後續安排。 

(三)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通知估價署有關租賃詳情。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此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截至二○二四年三月底,估價署處理了共29 354份表格AR2。

估價署除了宣傳教育及持續探訪「劏房」戶外,亦一直透過堅決執法行動,提醒「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截至二○二四年三月底,估價署共識別了3 091宗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包括2 880宗由估價署從不同渠道主動識別出來的個案,以及211宗投訴個案。當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01宗個案,共涉及169名「劏房」業主(其中165宗個案(涉及165名業主)違反提交表格AR2的規定),罰款介乎500元至18,600元,合計總罰款共374,800元;另有53宗個案已作檢控並正等待聆訊。除檢控個案外,估價署在徵得律政司意見後已就與提交表格AR2有關的1 423宗個案,向相關業主發出警告信。估價署正調查844宗個案,並就另外21宗個案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至於餘下已完成調查的549宗個案則沒有充足證據提出檢控。

此外,估價署亦訂立了績效指標,目標在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查核不少於1 000個「劏房」戶的業主有否觸犯針對規管租賃的罪行。估價署會按《條例》所收集到的資料,並參考從不同政府部門所獲取的資料,以針對有較多「劏房」存在的地區及可能涉及較嚴重/較多罪行的個案,識別有可疑的業主並要求他們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以核查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估價署會繼續透過合適的渠道和方法識別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以及宣傳《條例》及相關的法定要求,並預期收到的表格AR2的數目會因應加強執法及宣傳力度而逐步增加。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