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彩禮遭遇糾紛 如何「始於愛 歸於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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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她買的手機、首飾及轉賬都屬於彩禮,必須一分不差還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團河法庭三級高級法官梁睿審結了一起涉彩禮糾紛案,庭審現場,一對昔日情侶吵得不可開交。賈先生表示戀愛期間的多筆消費支出和轉賬均為彩禮,李女士則認為是表達愛意的贈與,兩人爭執不下。

    為統一涉糾紛案件法律適用,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認為,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同時進一步細化了返還彩禮糾紛的球證原則和尺度,有助於統一類案的法律適用標準,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賈先生與李女士的案件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適用規定審結的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統計,規定實施當天,全國至少有6地法院適用規定審理了涉彩禮糾紛案件,都是雙方婚後同居時間不滿一年,其中3個案例涉及的彩禮在20萬元以上。

戀愛同居期間的金錢往來是彩禮,還是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因主張全部或部分返還彩禮而產生糾紛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帶來的新司法問題。」梁睿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從司法實踐看,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因雙方當事人關係特殊、爭議大,處理不當極易激化矛盾。

    2021年年初,賈先生與李女士通過商業婚戀網站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賈先生為李女士購買了手機、首飾,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隨後兩人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談論結婚事宜。賈先生答應給付彩禮50萬元,並先向李女士轉賬15萬元,半年後,兩人因性格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談及彩禮返還,兩人各持己見,誰也不肯讓步。

    梁睿看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戀愛同居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物究竟是彩禮還是贈與。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梁睿指出,認定彩禮需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沒有其他給付義務,一方因期待與對方締結婚姻而實施的給付行為;二是需雙方均明知結婚的目的。梁睿分析說,賈先生為李女士購買的手機、首飾以及轉賬的4萬元,屬於戀愛關係中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雙方溝通彩禮數額後,賈先生向李女士轉賬了15萬元,雙方也曾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先生為達到與李女士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鑒於雙方僅不定期共同居住,交往時間不長,考慮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沒有生育子女的事實,綜合交往期間賈某的花費等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女士返還彩禮15萬元。

彩禮返還數額需考量多重因素

    有關返還彩禮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並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一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劉某與朱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引發關注。

    劉先生與朱女士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9月登記結婚。結婚當月,劉先生向朱女士銀行賬戶轉賬80萬元並附言「彩禮」,又轉賬26萬元並附言「五金」。

    婚後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兩人發生糾紛,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不到3個月。婚後兩人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劉先生起訴請求朱女士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鑒於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劉先生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蔣月表示,彩禮是否返還不僅要以婚姻登記作為判斷標準,還需考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因素,衡量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製定規定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妥善處理雙方利益,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是給付彩禮的重要目的,對於「閃離」等情況,如果僅因辦理了結婚登記而認定全部不予返還,對給付一方並不公平。二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共同生活特別是孕育子女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認定婦女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

雙方關係破裂,接收彩禮的一方父母應共同返還

    「彩禮和嫁妝都是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兩者表現形式不同,但具有共同目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也要考慮嫁妝情況。」蔣月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如果女方家陪送了嫁妝,雙方關係破裂時,對於未使用的部分應予以返還,對於已消費的部分,應在返還彩禮時酌情扣減。這一原則在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也有體現。

    張先生與趙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定親時,張先生給付趙女士父母定親禮36600元。2022年9月,張先生向趙女士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女方則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放置在張先生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

    2022年9月,兩人解除婚約後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張先生起訴請求趙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審理法院酌情扣減了放置在男方處的嫁妝數額,最終酌定趙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還154760元。

    作為在婚姻家事領域深耕多年的一線律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海娜深知涉彩禮糾紛類案件情況複雜,她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說,此前辦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原被告一般為婚約雙方當事人,但傳統習俗中,子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送出、接收彩禮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這就導致彩禮可能不在當事人手裡,所以有些案件法院宣判了也很難返還。

    劉海娜分析說,「張先生與趙女士婚約財產糾紛案」中,男方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一起承擔返還責任,審理法院球證支持。她表示,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訴訟主體,符合習慣,也有利於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作出球證。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颺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4年03月14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