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公務員的工作表現管理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政府一直強調加強公務員的工作表現管理,並於去年九月四日公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令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退休的簡化機制(簡化機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簡化機制推行前三年,每年分別因工作表現欠佳而(i)不獲增薪或(ii)被着令退休的公務員數目,並按政府部門、職級、服務年資列出分項數字;有否估計,就上述(i)及(ii)的處理程序,簡化機制比舊機制所用的時間平均會縮短多少;
 
(二)公務員事務局就第(一)項所述被着令退休的公務員個案的處理時間(從有關公務員在其評核報告中的整體工作表現在六個級別中被評為第五級或第六級,或連續兩次被評為第四級起計)為何(按一年內、一年以上至兩年內及兩年以上列出);有否估計,就公務員事務局處理該等個案的程序,簡化機制比舊機制所用的時間平均會縮短多少;
 
(三)在簡化機制推行後,有否公務員仍沿用舊機制的流程被着令退休;如有,有關的數目為何,以及該等個案中,最長及平均處理的時間為何;政府會否考慮盡快完成處理該等個案,以合乎公眾期望;及
 
(四)會否推出新措施獎勵工作表現較佳的公務員;如會,具體的計劃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並有一套明確的制度,管理公務員的工作表現。《行政長官202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強化公務員管理,當中提到如有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經督導和輔助後仍沒有改善,應及時終止聘用。公務員事務局在二○二三年九月頒布和實施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命令》)第12條着令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退休(「第12條行動」)的簡化機制(簡化機制),以加強管理工作表現欠佳的人員。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們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二○二○年至二○二三年八月底,共有11名人員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被當局根據舊機制向其發出「第12條行動」通知書。截至二○二三年八月底,其中三人因不同原因而無須繼續「第12條行動」的程序(例如工作表現提升至可接受水平或部門正向其進行紀律行動);四人因不同理由離開政府(例如自行辭職或因紀律行動被處以免職的懲罰);餘下四人的個案在不同處理階段。在此期間裡,另有兩名人員在二○二○年前被發出「第12條行動」通知書並分別在二○二○年和二○二一年按《命令》第12條被着令退休。由於涉及人數有限,為保障個人私隱,我們不便透露所涉公務員的詳細資料。
 
兩宗在上述期間內完成的個案,部門由通知該人員將進入「第12條行動」前的程序(即觀察期)至決定該人員須被着令退休平均需時兩年十個月完成(註一)。
 
另外,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1(1)條,公務員必須在接受評核期間,其工作表現(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令人滿意,才可獲得增薪。在二○二○至二一至二○二二至二三的三個財政年度,約有百分之六十的公務員未達頂薪點,當中共有32名公務員因工作表現欠佳而不獲增薪。有關人員按部門及薪級點劃分的資料見附件。本局沒有備存不獲增薪的公務員服務年資的資料。
 
(三)自二○二三年九月實施簡化機制至今,共有六名人員被當局向其發出「第12條行動」通知書。其中一人在指定觀察期內工作表現有改善而獲部門暫緩「第12條行動」(註二);一人自行辭職;一人在指定觀察期內工作表現仍然欠佳而將獲發「擬令退休通知書」;其餘三人仍在指定觀察期中。目前未有個案達到終止聘用的階段,因此未有處理個案的平均時間。簡化機制旨在透過刪減非必要的程序等措施提升部門處理「第12條行動」個案的效率。本局會繼續督導和鼓勵部門善用簡化機制,及時終止聘用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
 
自二○二三年九月至今,有一名人員在舊機制下被着令退休。該個案的處理時間為兩年七個月。公務員事務局會繼續督導部門善用簡化機制,加強監察部門對個案的處理,並已透過季度報表監察各部門可能和處理中的「第12條行動」個案;對於長時間仍未完成的個案,本局亦會主動向部門查核個案進度,並提供意見。
 
(四)公務員如果工作表現令人滿意,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他們會在所屬職級的薪級表內,每年獲得一個增薪點,直至達到頂薪點為止。工作表現優良出色的公務員會獲考慮晉升更高的職級,管方亦會透過現有各項公務員嘉獎計劃包括「行政長官表揚榜」獎勵計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嘉許狀計劃」、公務員優質服務獎勵計劃、長期優良服務旅行獎勵計劃等,嘉許表現出色和盡忠職守的公務員。各政策局及部門亦會透過嘉獎信計劃,表揚同事持續優秀的工作表現、對部門作出的重大貢獻等。
 
政府亦一直維持一個明確而有系統的公務員事業發展架構,以吸引、培育和挽留優秀人才。政府已更着重盡早識別具潛質、有承擔和表現出色的公務員,對於年資較淺的人員,則通過事業發展管理(例如安排合適的調職、專業和管理培訓、內地及國外考察,以及暫調政策局實習等),加強培訓和裝備這些人員,使他們更有效地履行職務和承擔較高級職責。
 
註一:在「第12條行動」下,當有關人員在六級制評核報告下整體評級為第四級(而且工作表現有繼續轉差的跡象),管方應召寫他在指定六個月期間的觀察期評核報告。如整體評級是第五級或以下,管方便應召寫他在指定三個月期間的觀察期評核報告。「第12條行動」下的個案處理時間由部門通知有關人員進入觀察期至完成個案為止。
 
註二:在機制下仍設有三年的觀察期,如該員在觀察期內的表現再度轉差,導致在一份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評核報告的整體評級為第五或六級,部門/職系首長即可向該員發出「擬令退休通知書」,而無須再就其表現進行觀察。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