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任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和處置補償審裁處主席及成員

行政長官已委任張天任資深大律師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主席,任期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長官同時已委任15名新成員及再度委任兩名現任成員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審裁團成員;以及委任15名新成員及再度委任三名現任成員為處置補償審裁處審裁團成員,任期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一屆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審裁團的成員名單如下: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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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任成員

張振宇
周冠英
鍾國輝
戴宏年
許佳龍教授
賈紅睿博士
林志偉
梁思傑
李子恩
宓光輝
莫月娥博士
吳少梅
蘇聰
謝珮琪
黃仰芳

再度委任成員

顧智心
鄧慶琳

處置補償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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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任成員

畢耀宇博士
陳永豪教授
陳新
莊惠明
方心
房惠玲
邱年榮
李淑媛
李舜兒
李紫蘭
李亦宜
林子傑
廖於勤
潘宏烽
黃詠詩

再度委任成員

許金桂 
鍾家富
胡家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對上述任命表示歡迎,他說:「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加強處置機制下的上訴機制,有效確保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作出合理和公平的決定。我深信張天任資深大律師的專長和豐富經驗,可有助兩個審裁處有效運作。審裁處的審裁團成員來自不同專業,他們的專長和多元化背景將為兩個審裁處的工作提供寶貴意見。」

許正宇亦向即將卸任的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和處置補償審裁處主席黃文傑資深大律師及兩個審裁處的卸任成員表示感謝。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是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條例》)設立的法定審裁處,就任何人因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所作的指定決定感到不滿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處置機制當局,並獲賦予一系列的權力,以進行有秩序處置,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獨立估值師可評定某處置前債權人或股東是否合資格獲付補償。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