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18年6個月,甘肅省供銷社理事會原副主任寇明尚案一審宣判

新京報訊 3月30日,據甘肅紀檢監察網微信公眾號「啄木鳥」消息,甘肅省供銷社理事會原副主任寇明尚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詐騙案一審宣判。

2024年3月2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供銷社理事會原副主任寇明尚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詐騙一案,以被告人寇明尚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寇明尚利用甘肅省供銷社與白銀市政府聯合建設西北再生資源產業基地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項目引導資金80.69萬元;2002年至2018年,寇明尚利用擔任省供銷社產業科技處處長、省供銷社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申報、業務承攬、企業破產改製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131人所送款物816.25萬元;2014年至2018年,寇明尚任省供銷社副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146.65萬元;2009年至2010年,寇明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專項資金264萬元。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寇明尚的行為構成貪汙罪,貪汙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濫用職權罪,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數罪並罰。鑒於寇明尚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貪汙受賄大部分贓款,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宣判。

寇明尚簡曆

寇明尚,男,漢族,1962年2月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09-1983.07甘肅省供銷學校學習

1983.07-1984.05甘肅省供銷社綜合業務處工作

1984.05-1991.01甘肅省供銷社商品生產指導處副主任科員

1991.01-1991.12甘肅省供銷社生產科技處副處長

1991.12-1992.06甘肅省供銷社商品生產指導處副處長

1992.06-1995.02甘肅省商品基地開發中心副經理

1995.02-1997.05甘肅省供銷社基層工作處副處長

1997.05-2000.07甘肅省供銷社基層工作處處長

2000.07-2010.03甘肅省供銷社產業科技處處長

2010.03-2017.07甘肅省供銷合作社黨委委員、副主任

2017.07-2021.11甘肅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2021.11-2022.01  甘肅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副主任

編輯 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