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上訴,法院駁回!更多細節曝光→

張蘭與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簡稱CVC)的“愛恨情仇”出現了新進展。

今年3月,俏江南創始人張蘭境外家族信託被擊穿的消息引發市場關注,彼時,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認定張蘭是其離岸家族信託所在銀行賬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此同意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隨後,張蘭公開表示自己將提起上訴。

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最新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張蘭的上訴被駁回,法院維持原判。

備受關注的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為何如此肯定張蘭是其離岸家族信託所在銀行賬戶資產的實際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這為高淨值客戶在海外設立家族信託提供了哪些警示?

張蘭多次自行轉出資金

據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公佈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與張蘭的民事訴訟裁決書,判決張蘭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紐約西53街20號,39A公寓出售所得歸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實際上是歐洲私募股權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簡稱CVC)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判決書還透露張蘭在2019年與CVC的訴訟中敗訴,共欠對方1.4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8億元)及其利息。

為了追回欠款,CVC盯上了張蘭的家族信託。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認定張蘭是其離岸家族信託所在銀行賬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此同意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這也意味著,張蘭的債權人CVC可以申請對這筆資金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據悉,張蘭的家族信託殼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於2014年成立(以下簡稱“SETL”),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離岸信託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為汪小菲及其子女,託管人為亞洲信託(Asia Trust Limited)。

張蘭對於家族信託被擊穿的事情頗為憤慨,曾公開表示自己會提起上訴,但從上訴的結果來看,並不樂觀。

近日,據新加坡高等法院最新披露的裁判文書,2014年6月至2015年,在受託人沒有發出任何指令的情況下,張蘭曾自行指示SETL的CS賬戶對外轉出多筆資金,其中大部分轉到了自己的私人賬戶中。

對於打給自己賬戶的錢,張蘭解釋稱,其中幾筆自己已經忘記用途了,而剩下幾筆則是為了汪小菲的利益。對於這些解釋,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認為,記不清巨額轉賬的用途並不符合常理,而且看不到任何由張蘭代汪小菲接收款項的必要性。

與此同時,裁判文書還指出,香港法院對張蘭發佈資產凍結令後,張蘭從SETL的德意誌銀行賬戶(DB賬戶)中轉出多筆資金,其中部分款項似乎依舊沒有相應的受託人指示或決議作為支持。

基於張蘭的一些實質行動,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張蘭的上訴應被駁回。

事實大於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信託設立文件,除了“罷免保護人”(terminate the protector of the trust) 之外,張蘭作為信託的委託人,對信託沒有保留任何權力。由此可以推測,張蘭實則希望最大程度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那為何家族信託仍被擊穿了呢?

山東國信家族信託事業部負責人周群分析稱,張蘭將SETL的股權裝入信託後,一般意味著SETL的資產也相應裝入了信託,但張蘭後續隨意將SETL資產轉出的行為,證明了SETL的資產實際上是張蘭所有。

周群建議稱,高淨值客戶在海外設立信託,需要在兩方面提高警惕,一是要仔細研究當地的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和信託先例,確保設立的信託架構符合當地規範;二是除了信託文件要嚴謹之外,客戶在設立信託之後,需尊重信託架構和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不應隨意干預,更不能自行處分信託財產。

平安信託家族信託副總監許睿也提示,海外家族信託的認定往往實質重於形式,因此,高淨值客戶不但要明晰信託目的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也要根據信託存續期的管理運作方式綜合判斷。如果委託人設立了信託但對於信託財產的使用和財產與放入信託之前沒有實質區別,那信託很有可能會被擊穿。

國內家族信託接受度逐漸提升

伴隨著居民財富的逐步積累,近年來國內家族信託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

今年3月份由胡潤研究院攜手意才基金發佈的《2022意才·胡潤財富報告》顯示,當前,中國財富家庭擁有的總財富已達164萬億元。其中,可投資資產67萬億元,占總財富四成。中國未來10年將有19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未來20年將有51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未來30年將有98萬億元財富傳給下一代。

在此背景下,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末,國內家族信託規模超過5000億元,50多家信託公司參與此類業務競爭,其中建信信託、平安信託家族信託規模與保險金信託累計突破千億元,中信信託、中航信託、外貿信託等公司家族信託規模突破500億元。

周群表示,國內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由信託法明文規定的,因此國內家族信託的獨立性更明確更具體,這是境內家族信託的優勢。“在國內設立家族信託需重視兩個問題,一是設立家族信託的資金來源合法且可完全支配,二是設立信託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李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