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政府轄下基金的運作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特區政府轄下設有多個不同的基金,以種子基金的模式運作,將投資所得的回報用作支持該等基金的特定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分項列出各基金現時的盈餘狀況;
 
(二)各政策局有否為其轄下的基金制訂目標投資回報率;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各基金過去五年的實際投資回報率分別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未來會否制訂有關策略;
 
(三)分項列出各基金(i)聘請的投資經理公司及(ii)交予香港金融管理局、外國投資公司和本地投資公司所管理的資金佔本金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四)政府為基金聘請投資經理公司的準則為何;及
 
(五)政府與投資經理公司簽訂合約時,有否加入條款,允許政府將未能滿足目標投資回報率的公司解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未來會否加入有關條款?
 
答覆:
 
主席:
 
現時,政府部門共有17個基金以種子基金模式運作,設於政府帳目以外。這些基金由不同的政策局負責,以投資回報支持其特定用途,配合該政策局的特定政策目標。
 
就問題的第(一)至(三)部分,即相關基金的盈餘狀況、目標投資回報率、過去五年的實際投資回報率、聘請的投資經理公司,以及投資公司管理資金的佔比,經諮詢教育局、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勞工及福利局、環境及生態局,以及保安局,詳細資料載於附件。
 
就問題的第(四)及(五)部分,一般而言,負責有關基金的政策局會因應成立基金的背景,以及基金的規模等因素,考慮是否需要在基金下成立投資委員會。委員會由該政策局和部門的代表及金融及專業等界別人士組成。投資委員會需考慮各種投資風險因素,並設立相關管控風險措施(包括分散風險)。投資委員會其中一個職責是挑選投資經理公司,並會根據下列準則作出挑選考慮:
 
(i)投資經理的信譽,包括其信用評級、合規情況及內部監控等;
 
(ii)投資經理的投資往績;
 
(iii)投資經理相關的專業知識、經驗及合適的配備,包括資訊系統、研究團隊、專業的客戶服務及在環球不同時區的投資市場網絡等;以及
 
(iv)收費水平。
 
委員會在定期舉行的會議中,會檢討投資經理的表現是否符合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目標。聘請投資經理簽訂的合約中,會訂明基金在有需要時,可在給予投資經理訂明的通知期後隨時解聘投資經理,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如有需要,委員會可按上文提及的挑選準則替換投資經理。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