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兩年轉賬女友140萬、分手後想要回,法院:返還40萬

25歲男女相識一個月後墜入愛河,男方出手闊綽,戀愛兩年向女友轉賬500多筆,共計140多萬元。對此,女友欣然接受,有時甚至還會主動要求。

可惜兩人兩年後還是曲終人散。分手後,女方突然收到一張法院的開庭傳票。原來,男方以撤銷贈與為由,把女方告上了法庭。

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自願的?這些錢男方還能不能要回來?近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談戀愛時我諮詢過律師,不管贈與多少錢,分手了都是可以要回來的。”溫州小夥小方說,自己是把小劉當作結婚對象處的,為了結婚,家境優渥的他不僅負擔兩人日常全部開銷,還時不時轉賬給小劉用於美容、消費等。

小方轉賬的數目不小,動不動就是“1314”“5200”,多的時候甚至十幾萬元。經法院調查確認,這兩年小方給小劉轉賬500多筆140多萬元,期間小劉還了17萬餘元。

可後來,小方覺得女友對他越來越冷淡,感覺遭遇了“冷暴力”,就提出了分手。小劉挽回未果,兩人的戀愛關係就此終結。

分手後,小方“氣不過”,要小劉把賸餘的130多萬元都還上。他認為,這些錢是為了結婚的附條件贈與,既然婚沒結成,錢自然也要還。

對此小劉並不認同,“都是他自願給我的,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小劉覺得雙方一直處於戀愛階段,尚未談婚論嫁,既沒有見過父母也沒有同居,不能說是“附條件贈與”。小劉稱自己的經濟條件一般,只同意給予適當性補償。

法院對本案的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分析。

首先,是否是附條件贈與?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及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應屬於純粹贈與。小方的家庭經濟水平較高,“1314”“520”“5200”這些數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而小方轉出這些錢也與他的經濟能力相適應,應該認定為小方為表達愛意及聯絡感情無償贈與小劉的,因此小方主張小劉歸還的這部分錢款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兩人是不是“以結婚為目的”?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女方回覆男方的內容包含“想和我結婚還天天喝酒”“你還在拖,那我嫁給別人了”“我們以後結婚就開始叫個保姆”“你是我選擇來結婚的”等。可見,雙方確實有談婚論嫁。

最後,單筆大額怎麼定性?小方轉賬記錄中存在多筆大額款項,如16萬、10萬、10萬、5.2萬,這明顯超過小方表達愛意的經濟負擔。鑒於小劉也在微信中多次表達雙方結婚意圖,雙方現已終止戀愛關係,故可參照彩禮的性質予以適當返還。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戀愛時間長短、分手原因、雙方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及款項具體金額等因素,基於公平原則,酌情確定小劉應返還小方40萬元。

小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戀愛期間,情侶間贈送財物的事情並不少見。司法實踐中,“520”“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小額轉賬,均屬於維繫戀愛目的之純粹贈與,雙方關係結束後一般不可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情侶間贈與大額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會參照彩禮或嫁妝性質處理,尤其是雙方存在談婚論嫁意思表示,一方給予大額財物的時候,通常會以結婚為目的,這種贈與類似彩禮或嫁妝性質,若雙方最終分道揚鑣,可以要求適當返還。除非一方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給予的大額財物系借貸等其他性質的款項來往。

多少算是大額呢?司法實踐中,一般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認定:針對經濟能力較差的人,可能1萬元或者5000元以上就屬於大額;針對家庭經濟比較優渥的人,可能5萬元或者10萬元才構成大額。

可能有人會認為,戀愛時男方瘋狂砸錢,分手後則起訴還款,對女方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法官提醒,交往過程中,無論男性女性,都應該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當愛情來臨時,要保持理智,理性轉賬、消費,不要以愛為名輕易接受或贈與對方貴重禮物特別是巨額禮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